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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衡政[2002]29号

颁布时间:2002-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市县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改革和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市县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绝大多数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明晰划分,建立起比较规范的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受当时条件所限,企业所得税维持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体制格局,成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这种收入划分办法,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行政依附,容易造成市场保护和市场分割,影响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涉及产权的合理流动和重组,企业产权的行政隶属关系越来越难以准确界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越来越难以实际操作,容易引起缴库混乱,给税收管理带来不便,同时也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市现行市县体制中,不仅企业所得税完全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存在同样问题,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按照中央和省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我市财政体制现状,市政府决定借中央和省改革契机,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市县分享税种,实行省市县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县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省市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市县收入划分,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纳入比例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变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保各县市区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各县市区既得利益。省市两级上划县基数定额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县进行分配,省市两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三)健全各级收入体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保持市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县以下各级必要的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县以下各级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省市县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全市统一,体现政府间财政分配方式的规范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便于税收征管。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视情况在体制外解决。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三、省市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完善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和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市县收入范围,省市县三级按比例分享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级不再参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分享,其他财政收入省市县划分范围不变。同时,省市县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桃城区境内企业(含中、省直驻衡企业、外地驻衡企业)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其他县市企业增值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5%,县分享10%.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地方营业税,桃城区境内企业(含中、省直驻衡企业,外地驻衡企业)的地方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65%,区分享25%;其他各县市省分享10%,市分享10%,县分享8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其他驻我市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桃城区境内企业(含中、省直驻衡企业,外地驻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省分享比例外的市分享比例全部为市级专项收入。其他县市企业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10%,县分享1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10%,县分享10%;以后年度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体制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纳税的企业,其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市财政根据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指标按因素法在有关县市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市区境内(不含高新区)的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的2002年纳税的35%、2003年纳税的30%全部为市级专项收入。其他县市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市区境内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10%,县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10%,县分享20%;以后年度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体制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区和市直以2001年省级分成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收入全部下划各县市区和市直。

  (六)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2002年,各县市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县市区2001年税收返还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县市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2003年以后年度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2001年各县市区净上划中央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县市区净上划中央财政的收入数额(各县市区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减去中央下划各县市区的所得税),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各县市区。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2001年实际收入以及"四税"分享改革后市县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县市区净上划市财政的"四税"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四税"返还基数,2002年以后,市对各县市区"四税"返还数额在上年"四税"返还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市集中县市区增量返还数额(返还50%)。市集中县市区增量返还数额根据2001年县级"四税"收入所占比例计算确定。市级返还县市区后净集中各县市区增量部分,市财政用于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其他有关政策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征管体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征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中央规定,新注册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其余所得税征收体制暂不作变动,原来由谁征管继续由谁征管。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确定基数时,欠税、退税、减免税等不予考虑。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改革后仍需保留的,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改革后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是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和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各县市区完不成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市财政相应扣减有关县市区税收返还基数。各县市区完不成2001年"四税"收入基数的,扣减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基数。

  (四)各县市区要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规模小、人均财力水平低的乡(镇),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

  五、具体实施方案和解释权由市财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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