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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137号

颁布时间:2003-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94)52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项目的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省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依照《湖北省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来设定,严格实行目录管理,对不在《目录》之列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自行设定。

  二、迅速开展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照《目录》,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对无合法依据,擅自出台的收费政策,应立即公布取消。自查情况及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物价部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监管,按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开展越权定调收费专项检查,规范审批程序,并将全市清理整顿情况报市政府。

  三、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申领《收费许可证》。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年限、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的;依据无权设定行政事业性的单位收费文件收费的;收取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的;拒绝执行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减免政策的;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

  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是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收费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今后凡发现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对乱收费较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单位或部门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OO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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