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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政发[2005]35号

颁布时间:2005-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的决定》(枣人发[2005]11号),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山石资源,有效保护生态地质环境,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现就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和渔业局,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枣庄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划定山石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准许开采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市)也要编制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区(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划期限为2005—2010年,使用2004年底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推荐1名精通业务、熟悉规划编制工作的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提供本单位有关资料、联系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反映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规划编制的协调和评议。

  二、严格规范山石开采行为。要按照“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的要求,加大禁采区的关停力度。禁采区内一律不再设立新的开山采石企业;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开山采石企业应予关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延续登记、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用品、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生产动力用电、工商部门不再办理工商营业手续。鼓励引导采石企业逐步转到准许开采区,规范、规模开采。

  三、有计划的关闭禁采区内现有山石开采企业。禁采区内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未到期或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关闭的,要按照先关闭破坏性方式采矿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采矿,以及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分期分批的原则,至2008年底前分期分批关闭完毕。各年度关闭采石企业名单、关闭具体时间及措施由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年度关闭计划,关闭计划分别报市、区(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大禁采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于能明确采石企业治理责任的,由明确的采石企业限期履行治理责任;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治理责任单位的,由区(市)政府负责治理,截止至2010年分年度治理完毕。各年度治理具体时间、治理方法、治理责任单位、治理区域,由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治理计划,分别报市、区(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枣庄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编制并审议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协调解决山石资源开采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检查、督导对禁采区采石企业的分期分批关闭年度计划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年度计划的落实。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枣庄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枣庄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守义(副市长)

  副组长:

  张宗元(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长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王慎祥(市经贸委副主任)

  李德芳(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国生(枣庄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张文辉(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黄宪学(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孝友(市工商局副局长)

  于 青(市环保局副局长)

  秦栋才(市林业局副局长)

  顾新国(市水利和渔业局副局长)

  唐玉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唐玉清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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