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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潍政发[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适应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

  1.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手抓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一手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走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从紧从严控制规划的修改,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的修改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禁止随意调整、修改规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规定,严禁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用地。对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责任,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凡批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补交土地收益差价等有关规费。

  3.健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进行预审,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用地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投资强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应与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共同对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资金到位等内容进行预审,未通过预审或没有预审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4.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展迁村并点和村庄改造,引导农村村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

  5.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特殊的保护。基本农田要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必须用于农作物生产,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植树和从事其它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尽量少占耕地,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三、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6.加大“四个转移”工作力度。用地供应由新增建设用地为主转移到挖潜存量建设用地上来,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定点由遍地开花转移到重点安排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园区建设上来,加快园区发展;区域布局由县、乡、村一齐上转移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重点发展城市和中心镇建设上来,加快城市化进程;项目争取由大中小项目一齐抓转移到主要争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上来,调整产业布局。

  7.严格土地供应标准,推行重点企业建设用地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凡《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中列入禁止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列入限制范围的项目,以及允许或鼓励发展的项目,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供地。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燉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燉亩;其他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对投资强度低于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或租赁标准厂房。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外,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以上部分可以免收。每年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建设用地的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等用地控制性指标进行定性、定量检查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对守法意识好、集约用地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用地,在供地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8.立足内涵挖潜,优先盘活存量土地。继续开展存量土地普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搞清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对各类空闲地、闲置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记造册,制定合理利用方案。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盘活利用“城中村”存量建设用地。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依法收回。鼓励用地者提高用地效率,或者将多余、闲置的土地转让、出租;也可采取土地置换、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等多种途径进行盘活利用。积极研究涉及司法查封、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政策,加以推广。

  9.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收益。严格控制划拨用地供应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同一宗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增加政府收益。对协议出让的,其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对于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经济适用房,而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经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10.进一步搞好“三北”地区建设用地的科学利用。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把“三北”地区列入专题研究,充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按照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利用科学的原则有序进行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利用“三北”地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参与“三北”开发,投资建设。对于进入寿光、海化、昌邑、寒亭北部沿海地区“四点一线”进行开发建设的重点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外经外贸、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供地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11.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相统一的原则,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占补平衡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开展土地整理工作。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规范化管理,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对国家、省投资的重点和示范项目以及市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制度、监理制度、公告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部分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投资项目,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加大“三北”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市里每年集中一定资金,对“三北”地区集中开发整理,建设一批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力争全市每年开发整理土地不低于10万亩,新增耕地不低于3万亩。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2.制定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两项合计不得低于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两项费用按法定上限30倍补偿。因征地使被征地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有关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13.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而降低。积极做好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没有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征地补偿费必须一次性补偿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分期补偿。

  14.严格征地程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经批准后,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补偿费不到位的,建设用地不得转报、审批。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15.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在征地的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审查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数额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农业部门要认真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16.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继续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工作。对于《决定》和《意见》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建立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拆除或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后,其征地补偿安置费、耕地开垦费及有关规费按违法用地期间的法定上限缴纳。

  17.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土地信访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县级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或直接作出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土地信访责任制和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把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对重点信访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专人负责,限期处理,一抓到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六、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18.进一步明确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市县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仍然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土地执法监督、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体系,把是否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的落实。

  19.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行“阳光行政”。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建设、农业、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搞好配合,把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ΟΟ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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