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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浙政办发[1991]46号

颁布时间:1991-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认真、准确地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以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建设服务,在总结两年试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人大代表建议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他们参政、议政的法定形式。办理建议、提案是我国健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摆正国家主人和人民公仆的关系,正确处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与发扬民主,接受监督,做好政府工作的关系,自觉尊重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真心实意地为代表、委员服务。

  二、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人代大会期间,代表用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经人代大会主席团确定改作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以及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座谈,对政府工作提出的需要书面答复的建议。

  三、政协提案,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经所属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以组织名义提请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代表或委员。属于一般性的业务工作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下一级政府处理,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

  五、各承办部门在人代大会、政协会议闭幕后,主要领导要及时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对收到的建议和提案提出处理原则和要求,拟订办理计划。对重要的问题,领导必须亲自动手,走访代表、委员,调查研究,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认真办理。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予以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取得谅解。在办理中,要组织1—2次检查,务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全部办完后,举行一次座谈会,征求意见,总结工作。

  六、各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工作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由办公室负责抓总,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对收到的建议、提案,应逐件编号、分类、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审示后,及时转办,急事急办。总的要求,所有建议、提案,务必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完毕。承办10件以下的单位,要求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经上级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并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11月底。

  七、对涉及几个部门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同处理,并履行会办手续。会办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处理,保证办理质量。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会办的,应在收到后10天内,说明理由,退回主办(或交办)部门重新转办,不要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八、承办部门(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后,要及时答复代表或委员。凡由政府部门形成文件的问题,应与文件下达同步答复。答复行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建议、提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必须有针对性的逐一答复。

  (二)答复要以事实说话,入情入理,文字简洁明了,用语谦逊。

  (三)有几位代表或委员附议的,答复件必须逐一分送每一署名的代表或委员。

  (四)多件同一内容的建议或提案,可以统一答复,分送每一署名的代表或委员。

  (五)答复件须由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把关,经主管领导审签,报省政府办公厅审阅同意后(一般应在10天内审阅完毕退回),由本部门以“提”字编号行文盖章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三份,抄送代表或委员所在的市(地)人大或政协(工委)办公室一份。

  (六)答复件要按规定格式拟文、编号、打印、盖章。发文时给每件建议、提案的领衔人随寄《征询意见表》,征求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以求沟通情况,改进工作。对答复不满意的,必须重新研究答复。

  (七)答复件底稿,连同建议、提案原件和有关办理材料,每年要装订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并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三份。如需交由下一级政府或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的,办理结果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处理并行文答复。

  十、承办部门承办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或承办件数少而办理质量较好的,在办理完毕后,即写出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一、省政府办公厅是处理建议、提案的总归口部门,其职责除了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规定的以外,还应承担:

  (一)及时召开交办会议,向有关承办部门准确分转人大、政协交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

  (二)参加并组织承办部门,在人代大会和政协委员全体会议期间,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分类登记工作或当场处理答复。

  (三)督促、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

  (四)协助、配合承办部门对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综合性调查研究,或由领导出面采取专访、约见、座谈等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进行民主协商,提出处理方案,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五)向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六)总结、评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走访代表、委员,征求对承办部门的意见。

  十二、本规则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办文格式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征询意见表格式

  浙政办提〔1991〕 号

  对省 届人大 次会议杭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

  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一九九一年 月 日

  抄报:

  抄送:

  联系单位: 电话:

  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写明“地区”编号。如杭州,即写杭某

  号;议案改作建议的答复只写议案编号。

  浙政办提〔1991〕 号

  对省政协 届第 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

  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一九九一年 月 日

  抄报:

  抄送:

  联系单位: 电话: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

  199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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