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05]44

颁布时间:2005-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环保局

  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促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2004年省环保局组织全省开展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结束。在申报登记过程中,各市根据省局部署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基本摸清了当地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处置的底数。从总体情况来看,济南、青岛、泰安、淄博、济宁、烟台、潍坊、东营、德州等市环保部门对申报登记工作组织较好,工作标准较高,申报登记涵盖的范围较为全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各市要对此次申报登记内容再进行一次认真核查,对部分重点单位要现场核查,确保申报登记内容及数据规范、完整、真实。要建立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变更登记制度,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各市环保局进行变更申报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当地危险废物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二、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各市应对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一次摸底调查;对其中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其按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调查结果,请于2005年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

  三、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设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设区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已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的医疗废物的转移,应由集中处置单位向当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提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方案,明确收集系统所包含的医疗机构、运输路线、车辆配置、周转箱规格和数量、收运时间和频次等,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经批准后,填报医疗废物专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严肃查处各种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各市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及时地处置或利用。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将危险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设置警示标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运输医疗废物等等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并依法向其征收处置费用。

  五、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我省要建设14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3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落实国家规划中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是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各市环保局要依据国家规划和我省贯彻国家规划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六、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各市要创造条件,争取成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和应急队伍,如暂无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可由局污控科(处)牵头,监察大队、监测站等技术人员参加组成应急队伍,编写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一旦发生应急事件应急队伍可随时按应急方案出动,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的监管能力。

  七、做好对危险废物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投弃事件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逐渐增多,对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各市环保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做好被污染土壤、水体等的安全处置工作。要联合安监、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及时查找和发现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投弃者。一旦发现危险废物突发性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