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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市政办[2002]24号

颁布时间:2002-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安全、功能齐全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是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我市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的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个主题,巩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以农民家庭为单位,以农民群众为对象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宣传为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确保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原则,提高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保证农村居民享受到适宜安全的服务;坚持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进退机制,保持公益性质,达到低成本、高效益、广覆盖的基本目标。

  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性质、规划设置和标准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以农民群众为对象,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宣传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在乡镇卫生院基础上改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现有的村卫生室(所)为主体,以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下派机构为补充。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制定本辖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命名方法为“xx县(市)区xx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xx县(市)区xx乡镇xx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标准:

  1、能够达到《石家庄市标准化卫生院基本标准》。

  2、至少有五名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三名执业护士。

  3、具有相应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管理健康档案的微机系统。

  4、内设专门的机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标准

  1、能够达到《石家庄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2、从业人员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

  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符合《石家庄市村卫生室(所)建筑布局规范》的要求。

  4、县(市)、乡镇建成范围内的卫生服务站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一名执业护士。

  五、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方便、安全、价廉、全面的服务。主要承担下列职能:

  1、开展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调查,无偿提供健康咨询、普通健康查体和建立健康档案服务,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2、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健康干预,指导社区居民建立科学文明的生活和行为方式;

  3、诊疗常见病和多发病,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提供双向转诊和院前急救服务;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等院前家庭医疗服务,提供康复指导、咨询、治疗等院后家庭康复服务;

  5、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社区居民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档案,提供预防、治疗指导和健康干预;

  6、指导老年人群进行自我保健和疾病预防;

  7、在妇幼机构指导下开展儿童保健指导和系统管理;

  8、在妇幼机构指导下开展妇女保健系统管理;

  9、在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开展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10、提供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知识宣教、咨询服务;

  11、根据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12、完成政府交办的指令性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承担上述职能外,还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搞好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化建设、组织管理、业务指导、规范服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总体规划,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监督指导及业务考核工作;

  3、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准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审核准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相应证 照。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审核准入并核发相应证照,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

  5、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并签定双向转诊协议书;

  6、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实行年度考核和年检制度。对已开业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年检达不到标准、或年度考核达不到目标要求、或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认知度、满意度较低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取消执业资格。

  七、保障措

  施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其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小城镇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1、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挂帅,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筹备组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2、要切实把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准入关,在机构、人员、设备、技术服务项目等方面掌握标准。

  3、要结合组建机构,合理调配现有的卫生资源,建立全新的人事分配制度和内部运营机制。

  4、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每年从卫生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给予专项补助,原有的定向、定额补助保持不变。在启动试点阶段要注入资金用于装备一些必备设施和物品。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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