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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6-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人(含有城镇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征集入伍后,在服役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基本工资。

  二、城镇待业青年入伍后,其家庭收入达不到所在城镇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从地方财政开支,民政部门发给。补助标准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居民生活水平自定。此条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三、股役期满后,要根据退伍战士在部队的表现,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安104号文件精神进行安排。原是待业青年的,优先安排正式工;原是正式工人的,可复工复职,或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在全民单位安排工作;原是合同工、临时工入伍的,可安排正式工,并连续计算工龄。

  198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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