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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03]48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尤其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后,我省以长江干堤加固、病险水库除险、农村饮水解困、水土保持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就巨大,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可靠保障。同时,也应清醒看到,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存在投入不足、水利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供水和排水能力较低、工程管理比较薄弱、部分水利设施老化失修、运行效率不高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夯实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基础,加快水利发展,更好地为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小康建设,都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持久地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注重水利工程单一效益与注重工程体系整体效益结合、水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水利建设与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行业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结合的要求,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强化资源管理、深化体制改革,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攻方向

  根据我省实际,到2015年,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争实现四大目标:一是到2010年,全省重要中小河流初步达到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现有二、三类水库全部达到一类标准。二是2004年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204万亩;到2010年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60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4134.5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到2015年再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487万亩,使全省90%以上的耕地成为有效灌溉面积。三是2004年新增、改善除涝面积160万亩;到2010年,新增、改善除涝面积397万亩;到2015年全省除涝面积达到1866万亩,占易涝面积90%以上。四是2004年节水项目区渠系水利用系数由现在的0.4提高到0.7以上;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基本实现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

  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攻方向是:江汉平原,以排涝设施建设为主,大力进行中低产田改造;鄂北岗地,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龙头,大力发展节水灌溉;鄂东、鄂南、鄂西、鄂西北等山丘地区,以巩固、改造、发展现有蓄水工程为主,不断恢复和扩大灌溉面积,大力发展库、塘、堰、窖等集蓄雨水利用工程,逐步消除水利灌溉“死角”。重点抓好河道堤防、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排灌体系配套、农村饮水解困和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国土整治、生态家园、乡村道路、扶贫解困、血防灭螺等十项工程建设。

  三、多渠道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

  增加投入,是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关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探索国家办水利与社会办水利相结合的路子,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新机制,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投入水平。

  省、市、县要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随财政年支出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农林水专项资金和土地整理资金,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乱、管理不变、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建设大规模、高标准、高科技现代农业的要求,办好江汉平原万亩示范区、丘陵岗地5000亩示范区和山区3000亩示范区。要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四、加快改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用工办法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体是农民。要积极探索尊重农民意愿、民主议事兴办水利的新路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符合农民意愿;需要农民出工、出资的要与农民充分协商。要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为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并通过政府投入,以补助等扶持方式,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要用足用好农村“两工”,并严格执行“两工”的使用标准和使用范围。我省2003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15个,2004年10个,其中水利用工不得低于70%.严禁强行以工折款、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其工价标准为:农民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每工为5元;农民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每工6至8元;用工据实结算,折款必须专款专用。村组水利、血防工程用工由村民大会民主决策,一事一议,村事村办。

  五、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质量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造福人民、服务社会的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明纪律,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设计;经过批准的计划方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越权调整施工计划;监理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进行严格验收,决不能让不合格的工程投入运行。

  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运作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廉政责任制。小型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加强专项审计工作,并与检查验收相结合,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工程的事项发生。

  六、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改革力度

  坚持以市场为取向,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革力度,使其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要全面推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使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进入良性循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非公益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价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和营运。

  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责不明、管理不善、投入不足、发展滞后等问题。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完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体制。鼓励农民以合作制、股份制以及独资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改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民营水利,引导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充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和指导,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掠夺式资源开发,保障防汛安全和抗旱应急调度。

  七、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和农村的各个方面。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必须与灾后重建、国土资源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村镇规划、乡村道路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效益。

  发改委、财政部门要研究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扶持政策。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要科学规划,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完善技术服务。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八、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领导。省政府将成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各市、州、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各级政府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处理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关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加大财政扶持与引导农民积极投资投劳的关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公安县、宜都市、潜江市、曾都区等4个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民主议事办水利示范县(市、区)的指导。其他市、州、县也要搞好试点工作,积极总结经验,适时加以推广。

  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激励机制。要完善和落实行政领导责任,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省政府继续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出台“以奖代补”的办法,明确“以奖代补”的标准。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宣传,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扩大影响。

  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为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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