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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使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确保其完成规定学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低保户家庭子女

  免除学前教育段国家规定的保育费、管理费和杂费,义务教育段国家规定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高中教育段国家规定的学费和课本费;对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的低保户家庭子女,按照本科10000元、专科5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残疾学生

  对具有东营户籍,且在全日制国办基础教育学校就读的盲、聋残疾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免费提供上学机会;对弱智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三)中小学(幼儿园)贫困生

  对除上述学生以外,因突发性事件致贫或虽达不到低保标准,但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中小学生和幼儿,视情减免其上学费用。

  (四)高考贫困大学生(低保户家庭除外)

  对除低保户家庭外的新入学贫困大学生,实施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方式

  低保户家庭子女贫困生和残疾学生由市直接救助;其他贫困生由市财政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数和当年考取大学生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转移分配到县区,由县区结合实际实施救助。所有受救助的学生,必须经过各级严格审核,出具有效证明,并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领导

  根据实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救助。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教育、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东营市救助贫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贫困学生建档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将救助情况及时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跟踪调查,确保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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