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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颁布时间:1997-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以上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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