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8-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干扰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恶化社会信用环境,危害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为遏制拖欠现象的蔓延,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意义。各级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等部门及建筑市场参建各方,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和妥善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要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切实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从源头控制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许报建和开工建设。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应重点解决好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原则上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对于政府投资和按程序应由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各地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行为。必须严格地方政府投资城建、体育、文化设施等项目的审批,对于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一律不得批准立项。禁止各地盲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有关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且应包含对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书、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否一致提出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清查和治理拖欠现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拖欠工程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治工作。对已完工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应属于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依法不得确认其验收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房地产企业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其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工程投资审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今年下半年,各地要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在年底前由各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清理报告,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等部门要逐地进行清理工作督察。凡有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必须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限期三年内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问题。凡逾期未能解决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严格执行工程款结算制度,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和金融资信管理,规范工程价款审核和银行资信管理行为。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相结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竣工阶段。因工程需要,中途发生设计或其它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几方面确认,签订设计、造价变更等有关补充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公正、科学的咨询报告。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据实出具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报告和虚假证明文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六、增强企业工程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推行风险管理制度。今年在省域范围内,对单项工程概算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提倡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反担保。对于未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工程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应盲目承包,坚决抵制带资施工、压级压价和回扣等不正当行为。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七、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决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对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及时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建设单位(业主)造成的,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建筑业企业责任的,应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成限期改正。凡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以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发生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八、加强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招用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任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合同期限。要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劳务企业运行。今后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和使用建筑劳动力,均应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企业和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并处理因劳动合同纠纷、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而引起的争议。对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信用档案。除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强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外,其他工程项目也提倡实行工程担保。当前应重点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也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起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对有恶意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筑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公开曝光。

  十、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坚决遏制建设领域的拖欠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企业的举报,并依法对拖欠工程款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各级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信息沟通,严格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严防新的拖欠现象发生。凡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新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