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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2003]73号

颁布时间:2003-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保证全市伤亡事故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遇有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使事故得到及时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在紧急处置各类事故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各类事故的报告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事故报告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事故报告。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及时、准确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建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科室和人员负责。条件成熟时在全市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重特大事故直报站,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特种设备、铁路、建筑等主管部门,对于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在按照程序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要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2034333、2034999)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311-7902562、7908255)。

  逐级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对重特大事故要随时跟踪,及时续报事故的抢救和处理过程,直到抢救工作结束。

  四、伤亡事故逐级上报,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执行。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特种设备、铁路和建筑)重大事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以内,按照程序规定逐级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三)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的各类特大事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6小时以内,按照程序规定逐级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以上报告时间均为事故发生后的最迟报告时限。在具体操作上,各单位应以最快速度上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抢险救助。同时,对于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险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动情况,直到事故抢险工作结束。

  五、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和迟报事故。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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