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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21号

颁布时间:2002-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残联

  我省有320万残疾人,他们均有程度不同的康复需求。自1988年我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2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以提高康复技术为关键环节,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充分发挥各级康复工作办公室在康复工作中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等作用。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各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组,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站、点)作用。省确定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为全省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和示范窗口。市、县两级应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康复服务指导机构负责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技术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之家等机构时要兼顾到残疾人康复需求,实行开放服务。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要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全省将通过实施以“助视、助行、助听”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心助残康复工程”,为特困残疾人提供救助。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合作项目,组派医疗队深入贫困地区,资助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实施“长江新里程普及型假肢装配合作项目”,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将贫困精神病患者家庭纳入脱贫救助对象给予扶持。

  (四)广开筹资渠道,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残疾人生活在基层,实现残疾人康复服务目标责任在基层。各级政府要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凡康复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将必须的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已列入预算的要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适当增加投入,确保康复任务和目标实现。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一定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和支持社会上一切乐善好施人士捐资用于残疾人康复。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重视专业康复医师的进修和培训,鼓励基层医生掌握康复医学理论和相关技术,支持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参加康复业务培训。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有计划地组织各项康复业务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康复队伍的人员素质,增强为残疾人康复的能力。凡符合职务评聘规定和条件的聋儿语训教师,可以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要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人员队伍。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干预体系;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康复科室建设,发挥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络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技术,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民政部门要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将残疾人康复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纳入计划,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财政部门要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有关的工作,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与管理。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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