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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0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 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投资建设领域运用经济办法管理投资建设活动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体现,是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的主要制度之一。自1996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区基本建设积极推行法人责任制,部分项目按规定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了企业化经营,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有些建设项目仍然采用“指挥部”、“筹建处”、“管理局”等传统做法组织建设,责、权、利不统一,特别是责任不到位,造成部分项目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挤占、挪用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投资建设活动中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情况仍然存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自从国家颁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后,特别是去年实施扩大内需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来,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投资行为是国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国家要求新上的项目,都要按“新项目,新体制”的要求进行运作。否则,项目不予批准。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我区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自治区计委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凡新上的经营性项目,必须按《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组建、设立项目法人,实行“新项目,新体制”。

  二、各有关单位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时,必须按《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工作,在编制各种报批文件中要增加有关项目法人的内容。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及时成立项目法人筹备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办理公司登记。在报批初步设计文件前,项目单位必须完成公司的注册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开展工作。各级计委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时,要把组建项目法人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对其可行性、规范性、合法性、资信性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工作,帮助项目法人落实策划、筹资、建设、经营过程的自主权,同时要督促项目法人相应的责任到位,落实项目法人的责、权、利。项目法人要正确地理解和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建设领域的方针政策,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计划、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和组织领导。各级计委要认真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将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与执行《招标投标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投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略)

  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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