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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将产生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法。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学用结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同时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发挥好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凡是可以下放的权力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费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简的审批一律精简。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周密安排,严密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地各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在2004年2月20日之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清理工作按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1)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修改或废止。修改工作于2004年6月10日前完成。(2)清理结果必须在报刊上予以公布。(3)凡确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中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纳入立法计划,通过立法程序办理。(4)凡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停止在我省实施的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部门应按程序上报,提出意见建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许可具体项目的清理,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2004年6月10日前清理完毕,6月30日前予以公布。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同时进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依规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基本保障措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来。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顺利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据《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继续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予以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禁止将行政机关经费与行政许可收费挂钩。

  五、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我省依法行政步伐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落实其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力解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法律顾问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要把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培训行政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实行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职务专业化、规范化。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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