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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规章,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对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掌握发展趋势和动向,向市政府提出政策性意见;加强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参与全省、全国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与交流。

  (三)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配合承办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方扶贫事宜;管理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承办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合法权益的事宜;做好民族统计工作。

  (四)管理我市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鉴定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事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帮助搞好教徒聚居村镇的两个文明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支持宗教团体兴办社会服务和福利事业,推动教会自养。

  (七)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社会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对外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配合政法等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

  (九)做好各民族人民和信教群众对民族宗教事务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当好参谋,研究制定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管理规划,年度计划总结。负责纪检监察、党建、人事劳资工作,办理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密督办、情况综合、建议提案的办理,信访、财务、会务、车辆管理和局机关其他后勤服务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全市民族工作,贯彻执行《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件》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地方经济社会情况调研,提出促进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及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申办和监督管理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做好民族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鉴定工作;扶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民族体育运动的普及提高;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做好全市伊斯兰教工作。

  (三)宗教科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检查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依法管理基层宗教事务,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县市区宗教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依法管理基层宗教事务的素质;研究宗教理论和政策,掌握宗教方面出现的趋向和问题;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负责全市天主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管理,教职人员的认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统工作及天主教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督教、道教、佛教方面的登统和管理工作。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办好天主教备修院、修女院的培训工作,负责教职人员出国手续的办理工作。防止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渗透,加强天主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管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四、其它事项

  衡水市天主教爱国会设科级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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