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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划区级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的通知

市政办[2002]5号

颁布时间:2002-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1998年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下划区级失业保险基金、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应由各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保经办机构经费下划给各区管理,由各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管理权限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各区负责社会保障对象的征收与发放。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冀政[1998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严禁从企业基本养老金和失业金中提取管理费的通知》(冀财社[1999]62号)要求“同级财政部门按略高于其他行业事业单位的标准从预算中安排解决”的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区的积极性,市财政给各区下划部分支出基数。各区财政部门要尽快将区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2002年支出预算。 四、各区政府不得因此项工作下划而影响基金征收及养老、失业金的发放。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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