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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要求,按照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精神,为了强化财政体制激励作用,经研究决定,2003年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中央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契机,我省于2002年对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克服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弊端,为各级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保证了各级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在中央集中主要税种收入比重较大的格局下,现行财政收入体制的激励作用力度较弱,影响着市、县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为了适应我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强化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促进各种不同类型市、县加快经济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对经济欠发达和较发达地区分类实行激励政策,建立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体原则是:

  (一)规范税收,调整分配。严格税收征管,稳定收入体制划分格局,保存量、调增量,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不集中市、县增量。省取消集中市、县收入增量政策,省对下转移支付的增量,由省级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等方式筹措解决。

  (三)普遍激励,分类定制。省对市、县通过实行收入返还政策,普遍实行激励机制,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四)简明规范。在确保实现财政体制改革既定目标的前提下,力求简便易行、统一规范、便于衔接和操作,保证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完善体制的主要内容

  省、市财政收入划分保持原定体制不变,适当调整省分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增量返还政策。

  (一)省对张家口、承德两市和其他市所属34个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四税”在张家口、承德两市和扶贫县的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2003年以后省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二)省对其他设区市(剔除扶贫县)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四税”收入目标增长率和分成增长率,各市从2003年至2005年“四税”收入年递增9%以上,分成增长率分别为9%、8%、7%。对分成增长率以内的收入,省不再实行集中增量50%的政策;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

  三、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的意见

  为了防止出现“省输血、市抽血”问题,确保省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结合目前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现状,对设区市与所属县(市、区)的收入体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各设区市要严格落实省定激励政策,依照完善省、市财政收入体制政策原则,相应制定对县(市、区)的激励政策。张家口、承德两市对所属各县,其他设区市对所属扶贫县,均实行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其他设区市对所属非扶贫县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

  (二)适当调整市对县收入分享比例。调整市与县增值税、营业税分享比例,市分享增值税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市分享营业税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

  (三)对开发区等经济增长点实行重点激励政策。高新技术开发区收入基数一般较小,增长空间大,经济规模扩张性强,是财政政策扶优扶强的重点,市要对开发区实行重点激励机制。各设区市要比照省级对一般市、县体制,实行市分享“四税”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对科技园区和工业园区及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等新经济增长点,也要制定类似激励政策。

  (四)在扶贫县中,涉县、广平县、馆陶县、涞源县、宽城县、平山县等六个县,财政状况相对较好,省、市给予政策支持后,应将多得的增量财力重点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其他扶贫县要将多得的增量财力重点用于提高对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经费的保障水平。

  四、加大考核制约力度,建立约束保障机制

  市以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新体制优惠政策,切实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调动各级各方面的发展积极性。要抓住机遇,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要加强财税管理,依法治税,严格收费管理,严防搞虚收。各市、县要科学安排省、市财政调整收入体制多返还的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机关运转经费保障水平,禁止用于楼堂馆所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为了确保新财政收入体制正常平稳运行,对本激励体制实施期内和实施期结束后一年,实行“四税”收入增长考核制约措施。一是凡享受工资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每年“四税”增长率不得低于5%;对不能积极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四税”收入增长率低于5%的,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对上年超过分成增长率、得到超收全返的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当年“四税”收入增长不得低于上年度增长率的80%,增长率绝对值不低于9%,否则,相应扣减当年基数返还。三是对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四税”考核目标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上述财政收入体制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到2005年12月底为止,一定3年。在此期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中有关“四税”增量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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