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

鄂政发[2003]1号

颁布时间:2003-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十五”时期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流通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十五”期间我省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商品流通为人民生活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和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以武汉市为龙头,以沿江(长江)、沿线(京广、京九)及中等城市为突破口,辐射、带动全省城乡。通过重点发展连锁经营、中高级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业和流通信息化,促进我省流通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二)“十五”时期我省现代流通业发展的目标:到2005年,流通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销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大中城市连锁企业销售额占当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0%以上。培育5—10家年销售额在50—100亿元的连锁企业,1—2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3—5家专业化、社会化大型物流企业;5—10个特大型的中高级工业品批发市场;1—2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大规模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基本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流通管理体制和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三)连锁经营要向多业种、多业态发展。继续促进连锁超市发展,提高超市生鲜商品经营能力和比重,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中心、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探索便利店在不同类型地区、城乡特色各异的经营形式和内容。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发展具有较强销售、扩张和价格支配能力的连锁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推进百货商店的业态创新和转型,加快百货商店连锁经营步伐。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

  (四)不断拓展连锁经营的范围。在巩固发展现有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在石油、医药、烟草、装饰材料、汽车、生产资料等商品的销售,以及快递和旅游等服务领域,广泛推广连锁经营。特别要加快传统粮油、副食品和蔬菜店向连锁超市或便利店转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城发展产品销售连锁店。

  (五)加快培育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和流通企业集团。鼓励企业采取一业为主、多业种业态的发展形式,通过并购加快直营连锁步伐,以特许连锁形式加快向省内外、国内外扩张。推动中小流通企业探索通过自由连锁形式开展同业合作,发展我省流通业的“联合舰队”。支持各类流通企业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资产为纽带、品牌为载体,开展资产重组和业务联合,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实现商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的有机结合。省重点扶持3—5家投资主体多元化、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迅速做大做强。

  三、提高批发市场的现代化水平

  (六)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强化功能、规范管理的原则,集中力量在主产地或主销区、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紧密依托当地产业或具有较强商品集散功能,连接城乡、辐射全国、连通国外的特大型和高档次的农产品、大宗原材料和工业品等批发市场,使之建设成商品集散中心、流通加工中心、商品交易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省在粮食、农副产品、石化产品、建材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等领域选择一批大型中高级市场进行试点,扶持其发展。(七)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批发市场的治理整顿和监管,推动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由个体商户为主向公司制企业为主转变;推行批发市场管理者对商品质量的先行负责制和责任追踪制,促进交易主体由单纯追求交易数量向注重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转变;推进由零散式非标准交易为主向规范化、标准化交易转变。建立批发市场电子商务网络,积极推行竞价拍卖、网上交易等先进交易方式,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

  (八)加快批发市场经营和交易的标准化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行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ISO10012计量检测体系,加强对批发市场的质量监督。

  四、积极探索发展现代物流业

  (九)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创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

  (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标准化建设,提高物流整合水平。加快武汉、黄石、宜昌、沙市、武穴等港口和武汉天河机场,以及主要公路枢纽城市道路的建设,支持在武汉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优越、商品集散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地区,建设集市场信息、仓储、配送、多式联运及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基地。逐步形成以武汉为龙头,以沿江、沿线为轴线,国际国内双向物流和水、陆、空立体物流相结合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物流中心。抓紧组织制定各类物流标准和规划。

  (十一)支持大型连锁、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业性并存的多层次物流配送体系。扶持一批规模大、功能强、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高、技术先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省选择1—2家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试点,以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十二)优化信息网络资源配置,加快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和平台,加快有形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工商企业网络营销系统、流通信息服务系统、防伪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构建链接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的全省商务基础信息平台,努力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结合。

  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现代流通业发展

  (十三)根据“有进有退”的方针,加快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国有流通企业要加大资产重组力度,把要素集中到优势明显、成长性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提高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快粮食、石油、农资、烟草、医药、食盐等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企业,以及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核心竞争力强、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强的大企业、大集团的公司制改造步伐,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公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对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使其尽快退出市场。

  (十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快和扩大流通领域的开放,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和行业垄断,促进各地区、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流通企业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经营方式创新,走现代流通的发展道路。

  (十五)加大流通业对外开放力度。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促进流通业实现经营方式、营销技术和管理创新。推动口岸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大直达制度,加快电子口岸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直达效率。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商品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促进省内企业与国际大型流通企业开展合资合作,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贸易和物流网络体系,使湖北产品直接进入国际分销渠道,扩大产品出口。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六、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

  (十六)按照公平公正和非歧视性原则,加快调整和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流通业发展。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流通业经营网点和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凡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要对外商开放的领域,都要尽快对内资开放。

  (十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专营专卖商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手续,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纳入当地管理。

  (十八)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可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十九)具备规定条件的连锁和物流企业,经主管机关认定和备案后,可获得省管理权限内的上述各类经营权。

  七、加强对现代流通业的政策扶持

  (二十)符合原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跨市州直营连锁企业总机构,报经省国税局、财政厅同意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要做好相关工作,使分店所在地方的利益不受纳税地点变化的影响。

  (二十一)从2003年起3年内,对省内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工业品批发市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由业主按市场化运作筹集,各级政府对所属企业的项目,可按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省确定的重点流通发展项目,省财政厅要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

  (二十二)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建设大中型现代流通设施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布局的,均应准予立项,其中,限上项目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对于建设所需用地,在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十三)对列入省现代流通业试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耕地开发资金除外),商业租用国有直管公房等有效资产划拨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四)对流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十五)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收相关费用。

  (二十六)加快和规范发展大型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

  (二十七)降低用电价格。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冻、冷藏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的用电价格按用电容量的大小,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

  (二十八)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下同)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照标准的下限收取。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物流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一定比例的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由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免缴土地出让金。企业对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政府将企业原有土地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以抵缴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部分不返还)。

  (二十九)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大规模专业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试点和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公布。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八、加强对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流通业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并把管理重点转移到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上来。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流通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扶持和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其协调、自律、培训以及业务咨询、企业策划、信息交流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实施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十一)坚持分类指导和科学规划。确定武汉市为省级流通现代化工作试点城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流通龙头企业,并向沿江、沿线及周边城市辐射;沿江沿线等中心城市要着重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积极引进和鼓励当地企业加盟武汉地区有实力的企业,促进当地流通业的发展。

  (三十二)各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解决现代流通业发展中的问题。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