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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公路、民政、信息产业、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设立院前急救网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运行及维护。

  第二章网络建设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院前急救网络。

  市院前急救网络由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急救站(点)构成。

  第七条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

  (二)设立120呼叫中心,实行昼夜值班;

  (三)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

  (四)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五)统一管理120等形式急救电话;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急救站(点)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点)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挂牌运行。

  急救站(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配置急救指挥车,每急救站(点)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按照规定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条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章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等形式的急救电话。

  第十三条市院前急救通信传输平台由120呼叫中心、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和GPS定位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组成。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中心服务器和120呼叫中心,急救站(点)建立通信网络终端,通过允许的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网。

  第十四条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第四章实施救护

  第十五条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对病人在本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换科室诊治的病人提供服务。医护人员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急救站(点)实行昼夜应诊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十六条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保证及时出诊。急救半径在8公里以内的,接到呼救15分钟内到达患者驻地。

  第十七条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第二十条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点)收到的出诊指令应当保存一年。

  第二十一条急救车辆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公路收费站应当保证即时通行,所需缴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每半年集中结算一次。

  第二十二条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22、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急救工作补贴,在职称晋升、职称聘任、年终考核和评先树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急救站(点)不得拒绝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症伤病员。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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