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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持三门峡库区贫困移民发展生产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9-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帮助三门峡库区移民中的贫困户尽快脱贫,实现温饱,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国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度开始,逐年安排有偿低息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为了切实管理好用好这批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周转金由各级移民部门负责承借、分配和管理使用。周转金的年度计划由省移民办下达。

  二、周转金扶持的对象是安置在合阳、澄城、富平、白水、薄城、潼关县境内及大荔县北部旱原地区和已经返回大荔、华阴、潼关库区的一九八八年人均收入在250元以下的贫困移民。

  三、扶持原则。

  (一)发放周转金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和逐级担保的制度。

  (二)周转金只能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生产救济和非生产性开支。

  (三)周转金扶持的移民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好”的要求。根据移民安置地区实际情况,应重点发展移民户办的种植业、养殖业。有条件的也可以发展移民户办、联办的小型工副业、运输业、服务业以及移民(每户只限一人)占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的乡、村、组办企业,或采取以资带劳方式扶持贫困移民到企业当工人(每户只限一人)。

  四、扶持标准。

  (一)移民户办、联办开发项目,其借款额每人一般一百至二百元,最多不超过三百元。

  (二)企业借款,按企业中移民职工总数计算,每个移民职工一般三千元,最多不超过四千元。

  (三)每个移民贫困户只能享受兴办或参加一个开发项目的借款扶持,不能同时多项开发重复享受扶持。

  五、审批权限

  移民户办、联办开发项目借用周转金由县移民办审批。

  企业借用周转金:总数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由县移民办审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含二十万元)由地区移民办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由省移民办审批。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移民户借用周转金的程序是:(1)由移民户选择好生产项目,提出开发计划,基本掌握该项目的经营技能,落实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备足20%的自备金后即可提出用款申请。(2)村委会和乡政府对移民户的申请审查同意后,及时报县移民办审批。

  (二)企业借用周转金的程序:(1)由企业(或筹备单位)提出项目任务书,报县计委审查立项;(2)由企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落实30%的自备金及其它方面的建设资金,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并制订出还款计划,报县移民办审批;(3)超过本级移民办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移民部门审批。

  (三)县移民办审批的项目,须报地区移民办备案,地区移民办审批的项目须报省移民办备案。

  七、周转金的承借与发放办法。

  (一)省移民办根据上级安排的周转金计划,将年度控制指标下达给地区移民办;地区移民办再分解下达各县移民办。

  (二)县移民办根据本级和上级审批的项目及投资情况(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向地区移民办办理承借手续;地区移民办汇总后,向省移民办办理承借手续。

  (三)周转金由县农业银行根据县移民办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的扶持对象、项目、款额、负责发放和回收。县农业银行从发放和回收款额中提取千分之十二(放四收八)的手续费。这部分费用,由省、地移民办从各县借款总额中核销。

  八、借用周转金,省上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向水利部担保。渭南地区由地区行署向省移民办担保,各县由县政府向地区移民办担保。移民户借款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担保,企业借款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担保。担保人和担保单位不仅要监督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并要协助按时收回。

  九、周转金的借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各县具体项目的周转金借用期限由各县根据生产周期分别确定。

  十、周转金的占用费(即利息)及其回收和留成。

  (一)周转金占用费率省对地、地对县之间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县地移民户和企业的占用费本着不同类别项目执行不同占用费率的原则确定。一九八九年的占用费定为:种值业、养殖业月息三厘三;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月息四厘五;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以资带劳月息六厘。从拨款之日起计算。以后年度的占用费率,由省移民办根据上级规定,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二)移民部门暂行存放农业银行的周转金,农业银行应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三)占用费的回收办法是:移民户办、联办项目,在借款时一次扣清,企业的借款按年收交。

  (四)移民部门之间相互借用的周转金应按合同规定期限,按期归还本息。

  (五)各县回收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占用费(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每年结算一次,70%留县移民办,30%上交地区移民办;各县上交总额中70%留地区移民办,30%上交省移民办。这部分资金,由各级移民办建立扶持移民工作基金,分别用作开展扶持工作的管理费、技术培训、奖励和省对水利部的担保经费。

  十一、加强管理。

  (一)各级移民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专抓此项工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周转金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二)移民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利私,不走后门,不贪污受贿。

  (三)省、地移民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十二、奖惩。

  (一)对扶持工作搞得好,经济效益高,并能按期回收借款(包括占用费)90%以上的县,按回收款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

  (二)对到期回收借款(包括占用费)达到总额75——90%的县,不奖不罚。

  (三)对按期回收借款(包括占用费)不足总额的75%的县,回收期可再宽限三个月,到期后如仍不能达到本条第二款的数额,停止其下一年度借款,直到借款(包括占用费)收回后,再予借款。

  (四)移民部门的工作人员,违犯十一条二款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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