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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火力发电、热电及自备发电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泰政发[2005]46号

颁布时间:2005-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我市是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之一,也是国家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二氧化硫控制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政府决定:对山东泰山华艺热电有限公司等17家火电、热电及自备发电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法律赋予的对辖区环境质量统一负责的职责,认真组织落实本辖区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企业要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生态市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脱硫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排放总量控制在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内,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抓好治理项目的督促检查,定期调度工程进展情况,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对已完成的项目要抓紧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污染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停产治理。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污染的,按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所有限期治理企业要在安装脱硫设施的同时,同步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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