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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发[2005]31号

颁布时间:2005-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使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确保完成规定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低保户家庭子女

  免除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规定的保育费、管理费和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规定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普通高中国家规定的学费和课本费;对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的低保户家庭子女,按照本科10000元、专科5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残疾学生

  对具有东营户籍,且在全日制国办基础教育学校就读的盲、聋残疾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免费提供上学机会;对弱智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三)高考贫困大学生

  对除低保户家庭外的新入学贫困大学生,实施一次性救助。

  (四)贫困寄宿生

  1.对在城乡中小学就读的低保户家庭子女按照在校期间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进行生活补贴。

  2.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贫困寄宿生按在校期间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进行生活补贴。

  二、救助方式

  根据实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救助。其中,低保户家庭贫困大学生、在校(园)生和残疾学生由市直接救助;其他贫困生由市财政根据县区实际在校生数,安排部分资金拨付县区,由县区具体负责实施救助。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教育、财政、民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东营市救助贫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贫困生救助资金发放、建档和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及时向社会公示救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发放和使用情况搞好监督监察,确保专款专用。

  原《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东政办发〔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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