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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通知

市政办[2002]50号

颁布时间:2002-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对象和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对象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清理的内容包括,对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委托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委托执法证件的人员,按省政府第88号令的规定办理。省以下垂直行政执法部门一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统一组织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与确认:市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及省以下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确认由各部门法制机构申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告;县本级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的主体资格确认,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按市法制办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法制办审查备案同意后予以公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与确认: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资格,由各执法部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人员资格,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报市法制办统一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执法部门持行政委托执法证人员的资格分别由同级法制机构确认合格后按规定换发新证。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的审核确认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培训考试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1、法制机构人员的培训考试。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和省以下垂直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培训由市法制办统一组织,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各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市直各执法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试成绩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法制办将对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抽查。

  3、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委托执法人员公共法知识培训考试。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公共法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市法制办统一组织;执法主体未变的执法部门和省以下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公共法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行政执法部门和省以下垂直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市内6区行政委托执法人员公共法知识培训考试由市法制办和市内6区的政府法制机构联合组织培训考试;考试由市法制办派人监考。

  4、培训考试实行“三统一”,即统一以《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为培训教材(做到人手一册);统一由市法制办聘请专家出题,统一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判卷。考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各单位要于考试前7天将考试的时间、地点和组织方案报市法制办,考试前一天到市法制办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将试卷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集中判卷。

  (二)审核确认阶段(9月16日―10月16日)

  市法制办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资格,以及上报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委托执法人员资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换发或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和行政委托执法证件。

  (三)总结、公告阶段(10月17日―11月17日)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将证件审核确认工作总结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于11月1日前在《石家庄日报》和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核确认结果。

  三、清理的期限和要求

  1、清理时间自8月15日起至11月17日止。市法制办、各级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证件的审核确认。对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准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停止其行政执法资格,撤销其证件。

  2、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备案统计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取得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委托执法证件人员按市法制办制发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市法制办备案,统一纳入市法制办建立的行政执法微机系统,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3、机构改革后组建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市内6区政府法制机构,须于8月15日前将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委托执法人员的数量报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4、此次审核确认作为今年年检和认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的依据。

  5、市法制办、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证件审核确认工作的领导,要明确领导和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止走过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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