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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2003]159号

颁布时间:2003-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井陉矿区、井陉、赞皇、高邑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1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关于“关井压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通过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等活动,对9个资源枯竭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实施了关闭,使我市地方煤矿管理工作明显增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管理比较混乱,工作不够实、不够细等问题,安全监查不到位,存有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倾向,致使伤亡事故明显增加。2002年以来,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13起,死亡21人,死亡人数是前10年的总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拿出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为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管理。安全投入不足是制约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为遏制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必须加强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一是根据原国家煤炭部、财政部颁发的《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和“冀煤字(199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市乡镇煤矿(包括已改制的国有煤矿)维简费按实际产量计算,每吨煤提取8??5元。所提维简费由煤矿按月存入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是对所提取的维简费,由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集中7%.其中,市煤炭主管部门控制4%;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控制3%。没有设立煤炭主管部门的县,其维简费的7%全部集中到市煤炭主管部门。三是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监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切实监督乡镇煤矿足额提取维简费。要及时制定维简费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市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安全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维简费,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或不按时足额提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实行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设立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一是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分三年缴纳,按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基建矿井按批准的设计能力)上缴。年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首次缴纳5-8万元,年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矿井首次缴纳10-15万元,以后两年每年缴纳首次交付的25%,三年缴纳之和为该矿井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二是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滚动管理,使用后由煤矿及时补充。要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矿井闭坑时将剩余资金全部返还煤矿。三是安全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煤矿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安全隐患处罚。处罚额度根据隐患大小和严重程度,可定为50-1000元/条;发生一次一般性事故处罚3000-5000元;死亡一人处罚1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利息和罚金可作为县(区)政府安全奖励资金,奖励煤矿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产煤县(区)政府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收缴和使用办法。

  三、进一步规范地方煤矿生产经营机制。煤矿属于高危行业,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安全投入资金多,适宜集体经营、股份制或买断经营。承包经营的结果往往是重生产轻安全,重产出轻投入,“安全第一”成为一句空话,致使资源浪费严重及伤亡事故频发。今后,我市煤矿企业决不允许采用承包经营方式,凡是存在煤矿承包经营的县(区)政府要认真摸清底数,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年底前全部取缔。

  四、全面推行下井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煤矿企业必须要为井下职工(包括经常下井的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井下一线职工,投保赔偿金不得低于5万元,其它人员投保赔偿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没有参加保险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此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落到实处。

  五、实行地方煤矿分类管理制度。地方煤矿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安全评估、评价和专项整治验收结果。地方煤矿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年底前要全部结束,并根据其结果,采取挂牌升降级制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在井口悬挂绿色标志牌;基本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在井口悬挂黄色警示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在井口悬挂红色警示牌(标志牌、警示牌由县级政府统一制作)。煤矿需要进级时,由煤矿提出申请,经县(区)、市政府逐级验收合格后批准换牌。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自动降级,由县(区)政府负责摘牌。对悬挂黄色警示牌的矿井要强化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对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矿井要采取停产整顿、派驻安全监察员等措施,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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