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唐政发[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和《中共唐山市委关于创新务实奋勇争先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繁重而又紧迫。近年来,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步伐加快,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资产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得到明显优化,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但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唐山市努力走在全省最前列的目标要求,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任务仍很艰巨。主要是:国有资产退出的任务较重,全市358户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还需要退出国有资产205.4亿元,占54.5%;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突出,全市国有工业企业仍有208户,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资产占总资产的85%以上;一些大中型骨干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出资人不到位,有关部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影响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艰巨,目前全市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5.58万人,需要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仍有10万多人,“两个确保”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繁重的任务。

  (二)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关键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如期实现,事关我市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果不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诸多矛盾、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影响实现“走在全省最前列”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市上下一定要坚定信心,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以寝食难安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针对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突出问题,迎难而上,敢于碰硬,合力攻坚,坚定不移地把改革推向前进。

  (三)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以党的十六大作出的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决策为标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深化完善的新阶段。我市要抓住有利时机,围绕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内部改革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等方面,重点抓好“两增、两减、两分”,即国有企业增效、国有资产增值,减持国有股、减少国企冗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努力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步骤

  (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以“两增、两减、两分”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大幅度降低国有资产比重,全面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和增长活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五)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经过3年的努力,全市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探索出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六)国有企业改革的步骤是:第一步,到2003年底,列入省挂图作战的63户国有企业全部实现改制,国有企业改制面达到100%;尚未退出国有资本的中小企业有50%以上退出国有资本;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部完成。

  第二步,到2005年,中小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退出80%以上,多数大型企业国有资本退至相对控股或参股,国有资产的总体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大公司大集团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全市基本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三、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七)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市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都要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快疏通国有资本退出和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供水、供气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创造适度竞争局面。要进一步放开放活中小企业,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能快则快,超常推进,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促使国有资本尽快退出。

  (八)培育发展大公司大集团。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精品钢材基地、优质建材基地、基础能源基地、装备机械基地、重化工基地”五大产业基地,打破所有制界限,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强化资本市场运作,加快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资产向拥有优良资产和增长潜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优势企业增资减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政府推动,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能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增强对全市经济的带动力。

  (九)降低国有股权比重。着力解决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问题。对大清河盐化集团有限公司、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华新纺织有限公司、汇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出售股权、吸收入股等多种形式引入多元投资主体,用3年时间,将大多数企业的国有资本退至相对控股或不控股。对目前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转让等形式,用3年时间,将国有股比例总体降到40%以下,大多数不再绝对控股。

  (十)积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有机结合,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第42号令)和《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办法(暂行)》(冀经贸[2003]18号)及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3号)要求,鼓励、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向外资出让国有产权,尤其鼓励、支持冀东、三友等重要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入股。外资与国有资本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外资控股的,在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下,从外资到位后3年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资本可适当让渡分红。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拍卖或招标前,可视资产质量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方可以协议方式出售。购买方以协议方式购买净资产的,根据购买的数额占出售净资产的比例及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在评估值的基础上下浮不同的比例确定成交价。若实际交易价格在评估结果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的,改制企业须就差异原因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按零值出售。

  (十二)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通过破产退出市场。争取更多国家政策性破产项目,重点抓好煤炭、机械等行业的政策性破产和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工作。对不具备政策性破产条件同时又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的企业,坚决实施依法破产,加快形成劣势企业的破产退出机制。

  四、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和企业机制创新

  (十三)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结合市属企业改革,按大的行业将市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适当归并,组建若干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现有的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可逐步改组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密切结合。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后,要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对所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改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等,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变成“婆婆加老板”;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要同步进行,协调推进。

  (十五)继续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要坚持不懈地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激励创新。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制衡机制;坚持以财务管理和营销管理为重点,着力抓好冀东、三友等10大企业集团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逐步在全市推开;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激发企业内部活力。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六)稳妥推进 “两分”工作。认真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加快推动唐陶集团所属陶研所、陶研院等9户企业,大清河盐化集团公司所属精盐分厂等企业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要坚持政企分开、财政支持、属地管理、平稳过渡,重点抓好大清河盐场、华新纺织集团、启新水泥厂等企业学校、医院的分离工作。同时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

  (十七) 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民营经济,扩大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扩大劳务输出,发展外向型经济。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鼓励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提倡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多扶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十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国有、外商投资、城镇集体、民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认真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政策,保证企业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应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十九)积极推进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吸引企业积极参保;对经济效益较差企业,要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扶持企业建立统筹基金,解决职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对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足已退休人员70岁前的医疗保险费用,实现退休人员医保的社会统筹。

  (二十)加大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力度。在企业改制中,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拖欠养老金等费用,可从改制前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中支付;对关闭破产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纳,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在改制时将这部分人员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年龄,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六、强化政策支持,营造国有企业改革良好环境

  (二十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集中起来,纳入当地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补发拖欠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等。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二)利用土地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于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用出让方式处置,也可采用租赁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可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折算土地租金。对于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国有控股公司试点或者实行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可采用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以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计作国有股本金或者国家资本金。国有企业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对拟改制的困难国有企业,可按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将应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收回后依法处置,所得收益纳入专户,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处置,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安置该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十三)依法处置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企业改制时,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审核,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依法核销。其中应收款项账龄在3年以上并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可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核销部分要实行账销案存,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追讨回收的账款上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列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二十四)落实改制企业原享有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企业改制前享受的省、市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可继续享受;企业拥有的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改制后可继续享用;允许改制企业在一年内占有、使用原企业名称。

  (二十五)规范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财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制订改制方案等有关工作,不得减少环节;向社会公开出售国有产权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暗箱操作;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二十六)改进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切实转变改府职能,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要继续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受理企业改制、改组等申请事项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最迟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认真清理有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按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向企业乱收费。

  七、明确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进一步形成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企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切实负起分管责任。市企业改制协调小组要加强工作协调。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列入改革的重点企业,明确分工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多理解、多支持、多服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全局意识,增强整体合力,形成上下联动、政企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深入。

  (二十八)进一步解放思想,振作精神。要坚持因企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把上级政策与企业实际相结合,一厂一策,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创新,突破制约改革的难点问题,推进改革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企业的改革主体作用。各企业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解决敢改会改的问题。企业负责人要以搞好企业改革的大局为重,勇于站在改革的前列,敢于改革,善于改革,支持改革,把本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九)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宣传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内在动力。全市上下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深化国企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迎难而上、务实创新、奋勇争先,全面开创国有企业改革新局面,为唐山走在全省最前列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