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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39号

颁布时间:2003-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界线附近地区人民群众的团结和经济发展。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纠纷的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等。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权限,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人民群众的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当作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专班,落实必要经费,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严肃性,规范界线及其标志物变更管理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区域毗邻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法定分界线。界桩和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各地要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界桩。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共同勘界测绘,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共同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

  在勘界和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是实施界线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妥善保管。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为依法治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巩固勘界成果,维护法定行政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进行检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妥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界线双方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国土资源、农林、水利、公安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边界地区因矿产资源、飞林飞地、插花林地、水利设施或跨界生产建设等而引发的各类纠纷,民政部门要予以配合。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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