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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救助体系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残疾人救助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

  凡具有我市地方常住户口,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救助。

  二、救助内容

  (一)开展残疾人扶贫救助

  1.开展重度特困残疾人救助。对纳入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二级以上重度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生活补助。重度特困残疾人由村(居)委会提名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核实登记,县区残联审定上报,市残联审核汇总。对救助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查统计一次。

  2.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2005年在全市建设20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每处基地扶持残疾人不少于10户,每户扶持资金5000元。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在乡镇残联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由县区残联筛选认定,市残联核准。

  (二)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

  1.实行残疾人康复员补助。对城镇依托社区,农村依托乡镇卫生院、敬老院和村级卫生室配备的残疾人康复员,每人每月补助50元。残疾人康复员由乡镇(街道)残联在本地卫生院或村级医务室医护人员中选拔推荐,由县区残联和卫生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共同审核确定,同时报市残联、市卫生局备案。康复员由县区残联聘用,每次聘期为一年。

  2.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具备康复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或购买特殊用具证明的残疾人进行适当补助。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残联统计申报,县区残联按分配下达指标审核认定,上报市残联批准。

  3.开展残疾人精神病防治救助。对省里确定在我市实施的残疾人精神病防治试点县进行补助,按人口总数每人补助0.30元,主要用于开展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调查统计、落实治疗与康复措施、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三)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

  1.开展残疾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定期举办残疾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具体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实施。参加短期培训的残疾人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2.开展残疾人高职教育培训。每年扶持50名残疾人进入职业教育机构学习专业技术。参加高职教育培训的残疾人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相应学习能力和劳动就业愿望,符合职业教育机构规定的有关录取条件,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市残联直接申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参加由市残联与有关学校共同举办的培训班,集中进行培训,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到有关学校随班就读。

  3.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岗。在每个县区、乡镇残联和部分残疾人集中的城镇社区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岗。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区残联拟定服务岗位和数量,报市残联备案后,县区残联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在本辖区内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聘用人选。被聘用者试用期二个月,合格后正式聘任,聘期一年。县区残联每年对应聘残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残疾人救助资金,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残疾人救助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救助工作。

  (一)重度特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由市财政承担60元,县区财政承担20元,市级承担部分从市残疾人救助金中列支;20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资金、村(居)配备康复员所需资金、残疾人康复补助资金、残疾人用品用具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市残疾人救助金中列支。以上资金经市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区残联、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残疾人精神病防治等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三)残疾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高职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残联统一发放。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岗所需资金由各县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组织领导

  各级要成立残疾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残联要制订详细实施方案,搞好调查摸底,严格工作程序,及时检查调度。要加强残疾人救助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信息资料库,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及时公开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搞好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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