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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商贸流通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全市流通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避免盲目重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借鉴外地经验,抓紧编制中心城区商业网点(含各类市场和物流业)规划;其他区县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编制完成本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实行规划方案审查制度。在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之前,凡新建、改建、扩建专业批发市场(含物流市场)和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2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四区新建、改建、扩建2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审查备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项目。确需变更的,要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切实加强对商贸流通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商贸流通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是优化市场以及网点布局,减少盲目投资,繁荣城市市场,提升城市形象的有效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竞争有序,持续繁荣”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新建项目规划的审核把关。

  附:淄博市大中型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工作程序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七日

  淄博市大中型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工作程序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制定我市大中型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工作程序。

  一、规划方案审查范围

  1、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物流市场;

  2、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张店区、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上商业网点(含商场、超市、酒店,下同);

  3、其他四区新建、扩建、改建25000平方米以上商业网点;

  4、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可根据各自实际,对新建、扩建、改建商业网点自行审核把关。

  二、规划方案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3、建设项目的布局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有无重复建设问题;

  4、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和预测;

  5、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是否可靠。

  三、规划方案审查程序

  1、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经规划部门初审并征求同级流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

  2、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报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

  3、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备案意见;

  4、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的备案意见,为建设单位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四、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样表附后 点击浏览该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拟占用(征用)土地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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