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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淄发[2005]25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优秀代表和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事关我市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增强,事关全市“两提前,一率先”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事关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巩固,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日益激烈的竞争态势,要全面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2、近年来,我市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单位对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还缺乏应有的认识,重学历、轻技能的社会偏见依然存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激励、服务、使用等机制不健全;急需的高层次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短缺,高技能人才断档现象严重等,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的高度,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实现我市“两提前,一率先”奋斗目标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像对待高级专家那样,尊重高技能人才,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关心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要把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从培养、选拔、评价、服务、使用、激励、交流、保障等环节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4、目标任务:通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建立完善与企业要求紧密联系的培养快、使用好、待遇合理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建立信息畅通、体制顺畅的高技能人才引进、交流和市场配置机制;培养一支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从2005年开始,全市年培养高级技工和技师增加到5000人以上并逐年增长,到2010年力争达到8000人以上,高级技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占技术工人的比重达到20%,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到6%.三、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5、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发展高级技工教育,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基础。同时,鼓励、引导、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高级技工培训,逐步形成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以高级技工教育为依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教育体系。

  6、加快培养体制和培养方式的创新。大力实施“淄博市三年三千新技师培养计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实行企业和院校相结合,确保新技师培养逐年增加。要继续推进“金蓝领”培训项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规模、拓宽领域、提高层次。积极推行社会化实习培训,争取尽快建立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水平先进的市、区县两级社会化实习培训基地和平台。加快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改革,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深化办学方式改革,在专业设置、教学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赋予办学单位更多自主权。要引导职业院校开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职业的专业,提升传统专业的科技含量,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及时调整专业目录和相应的学制标准。要采取有别于学历教育的培养模式,突出技能操作的培养,实习教学不少于总课程的50%.进一步强化师资队伍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实习指导教师未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职业标准的不能上岗。

  7、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核心竞争力、保证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来抓,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建设学习型组织,构建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要普遍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的人数不少于20%,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要普遍开展岗位培训,建立和完善“老师带徒”制度,对带徒老师给予一定奖励。企业建有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的要加强管理,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层次和水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其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市、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组织、经贸、劳动保障部门把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加强监督和考核。

  8、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每年要拨出一定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支持“金蓝领”培训项目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各级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并确保其中三分之一用于发展技工教育。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全额返还,不能冲抵财政拨款。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其中50%以上应用于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搞好监督。鼓励企业兴办技工学校,对于办学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经审核批准可减免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四、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流动机制

  9、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引进,学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能,带一批高徒,创一批名牌产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对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

  10、制定实施优惠政策加快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打破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等限制,对从境外、市外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好落户和就业问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11、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完善信息平台,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定期发布供求信息。区县以上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手续办理、劳动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外地自愿来我市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及时向用人单位推介。定期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引导和规范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

  五、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

  12、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生产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中的积极作用。各单位生产作业关键工组(工序)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技师资格以上的人员。要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对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依据贡献大小,参照科技人员办法予以分配或奖励。各级、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技师协会,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进行人才培养和同业交流。

  13、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在职工代表中,高技能人才要占有一定比例。企业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技术工人意见,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福利制度应当征求职工意见并按程序实施。破除职工身份界限,发挥技能人才在生产、管理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14、建立培养、使用、待遇相联系的制度。单位要根据职工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大小,合理安排使用,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级时,充分考虑职业技能水平,也可采取年薪制、合同工资等其他分配形式,按规定完善和落实好职业技能津贴。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经营者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以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单位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时,对高技能人才应给予倾斜。

  六、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15、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认定体系。尚未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各级各类企业要在两年内全部实行。同时将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全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实行“双证”就业,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农村转移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根据企业、院校和社会人员的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要逐步引入现代化的技能鉴定程序,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化鉴定平台。全面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和质量管理。逐步统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6、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组织和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各单位及各群众团体都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形成制度,通过竞赛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对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应给予奖励,并可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17、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到“十五”末,凡是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其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予以处罚。

  七、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18、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许振超式的先进典型。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尽快在全社会树立尊重高技能人才的良好风尚,使高技能人才成为劳动者普遍向往和追求的目标选择,激励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学习成才,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9、建立“首席技师”选拔表彰制度。“首席技师”是各个领域的高技能拔尖人才,享受高层次人才的各项待遇。各区县、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层层建立选拔表彰高技能人才的制度,在全市各行各业中广泛开展争当首席技师活动,让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树立学习的榜样,形成正确的引导。进一步加强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和完善各级各类评选奖励制度,在落实好原有对技能人才奖励、津贴等规定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标准。

  20、进一步落实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要积极探索创新政策和制度,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评聘、待遇,规范和落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和待遇;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具体办法,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注意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选拔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八、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21、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人事、教育、科技、经贸、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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