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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拆迁特困家庭住房援助工作应急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03]183号

颁布时间:2003-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房产局拟订的《武汉市拆迁特困家庭住房援助工作应急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拆迁特困家庭住房援助工作应急方案(市房产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为充分体现政府对正在拆迁中特困家庭的关怀,确保特困家庭能够居有其屋,平稳度过冬季和春节,特拟订拆迁特困家庭住房援助工作应急方案。

  一、援助对象

  (一)援助范围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内已核发拆迁许可证且正在动迁或2004年春节前实施动迁的特困家庭。

  (二)援助对象认定条件

  1.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2.被拆迁人家庭已纳入本市低保范围,或符合本市政策规定的低保条件;

  3.被拆房屋为被拆迁人在本市唯一的居住用房,且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

  (三)认定办法

  认定工作由被拆迁人所在社区、街道、房产部门共同实施,在被拆迁人经初审符合认定条件后,由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者予以援助。

  二、援助方式及政策

  援助工作以购房补贴为主、租房补贴为辅,具体如下:

  (一)购房补贴方式

  购房补贴是指由市、区房产部门组织一批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1800元以下的存量住房房源,通过给予多项政策性补贴,鼓励援助对象自行筹资购房居住的援助方式。其政策性补贴方式如下:

  1.在拆迁单位依据拆迁 安置法规政策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即:援助对象按照面积保底的规定,至少拥有25平方米或30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对货币补偿不足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援助对象,由财政部门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提供援助补贴,补足至35平方米;

  2.按市场价格收购的存量住房,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标准低价出售给援助对象,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由财政部门补贴;

  3.在援助对象办理所购房屋交易、登记手续时,免收其交易、登记相关规费,并由财政部门按其交易契税征收金额给予等额补贴;

  援助对象对通过购房补贴方式获得的住房拥有完全产权,但在3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期内的交易行为由房产部门予以监管。

  (二)租金补贴方式

  租金补贴是指由市、区房产部门征集一批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出租房源,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提供给确无能力购房或暂无合适房源供其购买的援助对象暂时居住的援助方式。

  租金补贴援助期限暂定为1年,待我市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及定向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建成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源筹集及经租管理

  (一)激励市场房源供应的政策措施

  1.房产部门收购存量房源的激励政策

  收购房源一律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对其出售人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时,免交土地收益金,房屋评估费由财政部门承担;

  ———若出售人在2年内新购住房,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时,按原出售房屋合同金额所需征收的交易契税给予等额补贴。

  2.房产部门征集出租房源的激励政策

  按房屋所处区位的平均租金水平提供出租房源的,其出租人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免征出租房屋2年的租赁土地收益金及手续费;

  ———若政府或援助对象在租赁合同期内购买其出租住房,可享受本方案关于收购房源的同等优惠政策。

  (二)经租管理措施

  按租金补贴方式援助的对象,须与区房产部门、出租人签订统一制订的拆迁过渡房租赁协议后,方可入住。

  四、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市拆迁特困家庭住房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拆迁特困家庭住房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曙光任组长,秘书长车延高、副秘书长罗国风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张福来、市规划局局长张林、市开发办主任刘金燕、市房产局局长周茂棣及7个中心城区区长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市财政、规划、房产局,市开发办分管领导及7个中心城区分管区长组成,依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各区也要相应成立拆迁特困家庭住房援助工作专班。严格按认定办法核定援助对象资格,并集中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实施援助。

  (二)资金保障

  1.依据各区摸底调查情况,由市财政先行调拨购房资金给市房产部门用于购房;

  2.购房补贴援助工作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和援助补贴,由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3.房屋评估费由市级财政承担,集中核拨给市房产部门向评估机构支付;

  4.租金补贴由各区财政承担,一次性核拨给区房产部门按月向出租人支付;

  5.凡涉及资金管理的工作,市、区房产部门均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五、工作步骤

  为保证总体目标的顺利完成,各项援助工作务必按倒计时予以安排、超常规地予以推进。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3年12月15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工作,市房产局提出购房 资 金 预 算,市 财 政 局 依 此 核 拨 购 房 资金;

  (二)2003年12月30日前,市、区房产部门按任务要求完成房源筹集和筛选工作;

  (三)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安置房源买卖、租赁协议的签订工作;

  (四)2004年1月18日前,援助对象全部入住到位;

  (五)2004年2月15日前,援助对象家庭的户籍、低保和子女教育关系迁移手续全部集中办理完毕。

  六、其它事项

  为建立长效的援助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政策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使中小户型达到80%以上,并优先向特困动迁家庭出售;

  (三)在定向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指定建设一批适合住房特困家庭的小户型成套住房,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为实施动迁的住房特困家庭提供更多的商品住宅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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