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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推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推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唐山市推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实现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和河北省水产局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有关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行养殖证制度坚持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全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渔业产业素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科学规划全市水域、滩涂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养殖证的功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发证范围及对象养殖水域、滩涂核发养殖证的范围、对象包括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如浅海、滩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水域、滩涂使用权明确的;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承包经营权明确的;3、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水生动物的天然产卵育幼场、洄游通道、传统捕捞作业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特殊水域核发养殖证。按照《河北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对兼有捕捞和养殖功能的海域,沿海县(区)要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养殖业与海洋捕捞等业相互影响。对已在天然产卵育幼场、洄游通道、传统捕捞作业渔场等渔业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并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和个人,可先发临时养殖证,并限期予以调整。

  4、下列水域、滩涂一律不准发证:

  (1)京唐港港区、航道及锚地。

  (2)乐亭靶场预留区及滦河口湿地保护区。

  (3)曹妃甸港口预留区。

  (4)陡河水库库面以及控制流域。

  (5)破坏耕地进行水产养殖及管辖权有争议的水域、滩涂。

  5、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旧式养殖证(水面使用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

  6、凡在本市境内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合法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领取养殖证的对象。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旧式养殖证(水面使用证)的,限期予以调整。

  四、发证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各级渔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文字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对使用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要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当地政府发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具体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填写规范。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年,池塘30年,临时养殖区2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对兼有调蓄、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等,可在保证其它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

  4、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不得确定给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5、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6、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全民所有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水域、滩涂,可按现有养殖户数将养殖证核发给发包方单位或组织,以确保养殖证有效期与承包期的统一。

  五、养殖证的管理

  对养殖证实施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赋予的职责,结合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对无证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妨碍国防、航运、行洪、水源地保护等养殖生产行为坚决予以取缔。维护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滩涂环境。对环境污染、水域、滩涂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养殖水域环境质量下降、养殖水质超标、疫病流行的养殖场(户),视情节暂时或永久关闭该水域、滩涂的使用。

  六、工作安排

  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尤其是唐山市作为农业部养殖证发放试点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农业部和河北省水产局的安排部署,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将此项工作全面铺开,力争到2003年6月底,全市可用养殖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60%以上。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核发养殖证工作的领导,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市成立核发养殖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玉文任组长,市畜牧水产局局长杨学诚任副组长,成员有各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及畜牧水产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彭盛佳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畜牧水产局水产处。

  2、提高对发放养殖证的认识。对于推行水域、滩涂养殖工作,各县(市)、区及渔业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广泛宣传,站在维护渔民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在处理好国家与集体、个人的关系,县与县、县与有关省、市间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3、搞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核发养殖证的同时,按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和编制大纲的要求,积极着手对本辖区水域、滩涂作出科学规划,以指导今后的渔业发展。

  4、建立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进度月报制度。从2003年2月份开始,各县(市)、区按照统一的“工作进度月报统计表”格式,于每月26日以前报市核发养殖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养殖证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学习、掌握相关政策,确保养殖证核发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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