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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秦政[2005]144号

颁布时间:2005-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秦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共接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1301名,其中需在城镇安置工作的889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4]152号)精神,现将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范围

  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凡2004年冬季退伍的本市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和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且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均应纳入安置范围。针对今年军队编制体制调整精减,对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一律退回原部队。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我市户口异地入伍和未到安置部门报到的,不得纳入安置范围。

  二、安置依据

  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安置原则

  1、贯彻国防义务均衡承担按比例接收安置的原则,即“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2、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的原则不变;坚持政府下达计划的原则不变;坚持把退伍安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确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原则不变。

  3、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分配机制,贯彻“重点安置、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确保安置”的分配原则。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采用“双考”等办法,落实“三公”分配原则。各用人单位在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数内,按比例给予一定的用人自主权,以确役士兵安置到位。

  4、体现突出重点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作为安置的重点对象,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安置或以双向选择的方式自找接收单位。

  5、认真落实《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把推进货币化安置作为安置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拓展安置渠道。

  四、具体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规定,驻秦及市属的国有、“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的0.6%-3%的比例并参考该单位的经济效益接收安置;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人计算。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遵循“哪一级下达计划,哪一级负责安置”的原则,理顺分配关系。省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计划指标的30%由用人单位挑选,70%由政府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凡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申请接收外单位在职(岗)入伍人员的,不得占用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市、县下达的计划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安置部门通知后三个月内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3、服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办理落户手续,其党(团)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其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

  4、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和《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其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单位,每少接收1人,有偿转移金额为8万元,由市安置部门直接办理。各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继续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冀政〔1997〕6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付清,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帐户。对安置任务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再申请计划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可按照“单位自选1人,政府指令性派遣1人”的比例,予以照顾办理。

  5、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自谋职业人数应达到安置总数的32%以上;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山海关区、北戴河区自谋职业人员的补助金由本区财政负责解决;海港区自谋职业人员的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70%,海港区财政负担30%.具体发放标准、程序和优惠政策按《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冀政办[2004]13号)以及《秦皇岛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执行;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凡有接收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发放程序各县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城市区由市复员退伍安置办公室负责提供名单,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发放。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至上岗为止。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号直接划拨。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凭政府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

  五、安置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2004年以来,由于军队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役未满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役,退役士兵数量大幅增加,安置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由于个别单位不能很好的落实安置政策、法规,造成部分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或上岗即下岗,给社会带来了不稳的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狠抓落实。凡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在安置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对不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不落实安置政策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予以处罚。各级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的有关情况,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5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

  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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