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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淄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安全,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多年持之以恒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今后一个时期低生育率与高增长量的矛盾、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受育龄人群结构性回升和晚婚率下降的双重影响,我市已进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面对新形势,有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认识不足,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或畏难发愁等情绪;有的缺乏全局意识和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自觉性、主动性,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机制尚未形成;有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还很薄弱,有的城镇对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管理存有空档;一些地方出生缺陷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存在不少问题;城市化进程加快使流动人口管理压力增大,人口与发展的矛盾更加尖锐;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群众的能力不高,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对这些问题,必须加大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切实做好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方针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大力倡导晚婚晚育,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圆满完成既定的人口发展目标。

  2.总体目标:近期(2005—2010年),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期末全市总人口不突破425万(不含机械增长);中期(2011—2020年),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重点,期末总人口控制在435万以内(不含机械增长),比全省提前3年进入负增长阶段,全面推进人口现代化。

  3.未来十年是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全市合法生育率要保持在98%以上,年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0.5‰和3.5‰以内;大力倡导优生优育,使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6‰以下;积极改善人口性别结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7以内;全面实行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2010年末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普遍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市所有区县全部建设成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2006年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加快推进群众实现计划生育自治、自主、自觉进程,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

  4.指导方针:(1)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加强人口计划调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持生育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3)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建立“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行政、服务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积极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计划生育知识的知晓程度。(5)坚持依法行政。在依法规范群众生育行为的同时,把党的领导、依法行政与群众工作结合起来,尊重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实行政府计划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6)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加大对薄弱村的转化力度,放在城乡结合部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上。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均衡发展。(7)政策推动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8)坚持发展“三为主”,建立完善新机制。进一步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加快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要求的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5.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依法审批,允许有条件、有间隔地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市仍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一孩注册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定期随访、孕情监测、生殖保健等项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按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生育、违法抱养和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央《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6.继续加强晚婚晚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宣传、民政、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宣传教育、模范带头、利益导向、村(居)民自治、合同管理、综合施治”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从区县到村居,都要建立晚婚晚育奖励优惠政策。要建立人口信息预警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信息,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避开生育峰值年结婚生育。努力提高晚婚率,巩固晚育率。

  7.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优生抓起。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大力普及优生知识,引导广大青年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婚育指导。积极推广应用简便易行、效果好的技术,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8.积极改善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搞好对B超等医疗监测设备和其他监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凡是合法怀孕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并出具终止妊娠证明私自终止妊娠的,属一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估验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乡镇的重要条件。对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尽快将出生婴儿性别比降至正常的范围以内。

  9.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和服务网络,积极推进社区和家庭综合性生殖健康示范活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10.完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管理体制。要进一步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部门制定出台改革政策措施,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凡是涉及计划生育的,应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做到各负其责、优势互补、齐抓共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1.大力实施强根固本战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要积极建立“依法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综合服务”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依法明确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责任与义务,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和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要把计划生育薄弱村帮促转化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实行党政领导、部门联手、上下联动、综合施治,尽快改变后进面貌。进一步完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要把城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淄博市城市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所有居委会都要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设立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服务设施,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对还没有成立居委会的新建生活区,要及时明确归属,确定人员和工作职责,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切实把计生工作抓起来。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明确具体任务和管理办法。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和服务经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积极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各级财政要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公安、工商、城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抓住办证、租房、节育措施落实和医疗保健等环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健全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双向考核制度。对无业、失业、自谋职业及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应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搞好衔接和工作落实。

  四、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1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全面、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把新型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各级党报党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都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加强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科普知识和少生快富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巩固和加强中小学人口与青春期教育,中等以上学校都要开设人口课程。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建设人口文化大院、文化广场和文化街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建设新型婚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13.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法制完备、程序规范、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础、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大普法学习和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克服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做法。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作用,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率,强化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完善民主议事和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逐步实现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监督社会化。

  14.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坚持“贴近群众需求、贴近部门职能、贴近本地实际”的原则,建立完善以“信息采集—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为基本流程的工作运行机制。引导各级以技术服务为重点,围绕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在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方面的需求,提供综合优质服务。全面实施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推进计划,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先进乡(镇、办)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模范村(居)“三级联创”活动,积极推进村(居)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5.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坚持政府为主、单位负责、社会捐助相结合,加快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农村和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每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由区县统筹解决,提倡通过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一次性兑现奖励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拨出专款予以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予以承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夫妻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从所在单位事业经费或生育保险中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加强计划生育公益金建设,在市财政每年拨付10万元公益金补助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公益金募集渠道,完善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长效救助机制,到2006年在全市普遍建立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鼓励和组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当地规定,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大力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提倡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家庭给予重奖,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要给予延长婚假、产假的照顾;各级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政策时,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

  16.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完善“三网一库”为基本构架的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与应用体系。

  建设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掌握人口出生、自然增长、出生性别比、晚婚晚育率、流动人口等项指标。加快人口计生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输网络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市、县(区)、乡(镇)、村(居)四级计划生育网络系统,加快县级以上数字化服务站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加强《幸福家园》网站建设,扩大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治理。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体系。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坚持抓战略研究,抓工作部署,抓督促落实,纳入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确保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严格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兑现奖惩,对完不成人口责任目标和合法生育率达不到98%的乡(镇、办)和区县,坚决实行一票否决。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就人口计生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共同调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搞好工作部署和督查落实。组织部门要会同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常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干部评价政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18.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大力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对乡镇计生办主任按副科级干部配齐配强;适应优质服务的要求,按规定配备好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占70%以上;对村级人口计生干部建立“乡聘村用、工资统筹、县管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居计生专职队伍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奖惩制、淘汰制“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各级人口计生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综合协调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优质服务的能力。对政绩突出的人口计生干部,在提拔使用、学习深造、岗位锻炼、评先树优等方面,要给予优先考虑。坚持“纠、评、建并举”的方针,加强计划生育行业作风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民主评行风和“下评上”活动,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树立计划生育工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19.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阵地。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规定,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列为公益性全额预算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完善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要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科学管理,改善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优质服务能力,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定的技术服务。

  20.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把计生协会纳入党委、政府的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尽快在城市社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商贸物流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居地依法建立健全协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与社会监督作用。

  21.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力度。计划生育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逐年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制定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保证用于人口计生事业的投入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解决好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服务免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和正常性事业发展等重点需要的经费。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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