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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报告的通知

宜府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2002-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的报告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7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9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有关部门从2001年8月开始对我市城区土地级别暨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工作,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联合验收批准。根据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135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后的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的标准制定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级别暨基准地价

  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区建设发展水平,这次城区土地级别暨基准地价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更新:一是制定基准地价的范围扩大,由1995年确定的32.9平方公里扩展到140平方公里;二是土地级别增加,由1995年确定的五个土地级别调整为七个土地级别;三是在不同土地级别中分别确定了商业、住宅、工业、综合用地的基准地价,使其更加适合宜昌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暨基准地价标准见附表一)。

  二、调整后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

  (一)调整后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按照《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4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文件精神,调整后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5%收取。

  (二)调整后的土地租金标准

  按照《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区经济发展状况,对工业用地土地租金维持原标准不变,对商业用地和其它用地的土地租金标准相应上调25%(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三、规范地价管理

  为了规范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今后土地评估结果必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评估报告和以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的评估报告必须严格审查。其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地价评估,应根据同一土地级别深度的不同确定评估价格,最深的不得低于该宗地基准地价的15%;对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土地评估价格不得高于该宗地基准地价的25%~30%,对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市场价进行评估抵押贷款。

  四、原宜昌市物价局、宜昌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取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宜市价房地〔1999〕32号)和宜昌市物价局、宜昌市土地管理局、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的通知》(宜市价房地〔1998〕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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