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办证程序清理临时工合同制工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21号

颁布时间:2003-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市政府《衡水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办证条件、全面清理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只有国家公务员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为此,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国家公务员,取得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后,才能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年检备案手段全面清理临时工、合同制工人从事执法工作。市直各执法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制工人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收回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检查科。

  二、从严掌握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新增执法人员一律实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新增执法人员的范围是指:①新调入人员。②岗位调整人员(含执法岗位调换)。为确保各类执法证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采取分散受理申请,集中统一办证的办法办理证件。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季度末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检查科报送《新增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附件2),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于下季度第一个月按规定集中办理相关执法证件。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统一规定的条件。垂直部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持有的各类执法证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年检,其证件为无效证件。尤其是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立、健全统一编号和统计报表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务必于4月25日前将《行政执法人员统计表》(附件1)的内容制成软盘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检查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向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下放号段,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规定号段内发放证件。为便于管理,各县市区已发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未采取大排队的方法统一编号的,要进行证件换发工作。

  附件:1、行政执法人员统计表(略)

  2、新增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略)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