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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

青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精神,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适宜做法,形成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二)主要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经济总量年均增长20%以上,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增幅高于全市税收增长水平。到2007年,全市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民营企业力争达到200户,其中过10亿元的达到50户,形成一批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

  二、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业

  (三)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民营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领域中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营利性社会事业,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鼓励民营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对符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均实行区市备案。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四)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允许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准许企业名称直接冠“青岛”,可不标明所属区市。新设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机电产品加工和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允许分期注入注册资本。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

  (五)进一步简化民营企业创办审批和年检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审批、验收、检测事项涉及多部门的,实行首受部门负责制。简化民营企业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六)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成立青岛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行多元化投资、股份制经营、商业化运作,主要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市财政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吸收社团组织、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资金入股,三年内使其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各区市也要加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导民营企业采取会员制等形式建立互助性担保组织,逐步形成组织形式多样化、大中小结合的担保网络体系,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的规定,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七)健全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投入,切实加强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市级财政和区市财政预算中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不断扩大规模,重点用于加强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等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外向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骨干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搞好教育培训和创业辅导;科技部门要搞好公共技术试验、提供标准与检测服务;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积极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

  (八)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民营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省或市级品牌的企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56号)规定予以奖励。同时,民营企业可以从成本中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等次分别列支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

  (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民营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确需收回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十)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经营状况良好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业务,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满足其融资需求。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经贸、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安全、统计、环保、海关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征信管理,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将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有机结合起来。鼓励金融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级结果,重点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被收购企业资产较大,民营企业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兼并、收购重组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继续有效。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改制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字号。

  (十二)吸引外来人员和企业创办民营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外来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我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政策。鼓励国内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来青设立或注册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其中,来青设立研发中心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补贴。外来投资者可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总部或研发中心类专业人员落户名额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十三)落实民营企业吸纳本地人员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吸纳本地失业人员(包括失地农民)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涉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4号)执行,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并在用地、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福利企业改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福利企业待遇。

  四、突出民营经济发展重点

  (十四)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把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联合建立科研开发机构,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联合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竞标。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在软件、新材料、海洋科技、生物工程、电子家电、机械制造等领域建设公共性行业性技术创新中心,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创新创业平台。民营企业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支持企业项目的部分,用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区市科技三项经费、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对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的民营企业,予以专项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0〕21号)规定,由市财政给予资助。

  (十五)大力发展外向型民营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工商部门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变更登记手续。外经贸、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并指导其进出口业务。对参与政府组织的境外参展或经贸考察的民营企业,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实绩的中小民营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从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取得国际认证的,对其认证费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并使用自有品牌出口,对获得国家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等经济合作业务。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招商活动,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培育一批公益性强、社会效益好的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现代商贸物流企业、城乡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支持大型零售、餐饮等民营发展连锁经营。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市、区市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旅游项目,兴办旅游企业。推动十大市级专业批发市场和市重点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做大做强。每年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专项经费,重点扶持上述项目。支持信息、中介、教育、卫生、文化等服务领域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业,对带动能力强、规模大、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畜牧、水产、粮油、果蔬和茶叶加工等农产品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和产业集群发展。鼓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支持民营企业为“四大工业基地”和“六大产业集群”搞好协作配套。加快特色产业专业镇、专业村建设,努力提升规模和档次。完善产业园区规划,鼓励民营企业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十八)实施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五百工程”。从2005年开始,集中力量扶持100家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科技型民营企业,扶持100家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潜力、社会效益好的民营企业,扶持100家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外向型民营企业,扶持100家具有一定规模和文明守法经营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每年评选表彰奖励100家“投资青岛优秀企业”(简称“五百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为“五百工程”建立“绿色通道”,在做大做强、优先退税、减免规费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九)优化法制和政务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收入。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认真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的基础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监督机制,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处终结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0天;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二十)优化人才环境。把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划,抓好落实。民营企业人员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民营企业引进各类紧缺和急需人才。民营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17号)办理相关手续。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有突出成绩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参与评选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拔尖人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民营企业员工的培训,并从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补助。

  (二十一)为民营企业家提高素质和对外交流提供便利。把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有针对性地参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其自身素质。进一步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民营企业家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的,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办理商务签证的,不需提供境外邀请函和年纳税额、出口额等证明。民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团或国际商务确需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外事部门应予以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外事部门应为其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应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形象。民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尊重和保障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民营企业及其职工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信息。

  (二十三)大力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性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将目前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独立出来,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服务、沟通、公正及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的作用,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加入相关的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指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确保中介组织依法、规范运行。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制订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每季度召开一次恳谈会,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每月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及时向各区市和部门通报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建立联系企业制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对口联系一家优强民营企业,帮助指导其加快发展。各区市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把民营经济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把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举措和目标任务落实到人,加强经常性督查考核。市经贸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十六)积极营造良好的政治、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建立党的组织,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并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的作用。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每年给予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可邀请大中型民营企业参加,有关政策法规要及时传达到大中型民营企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及其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政府采购应优先安排向民营及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

  (二十七)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区市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年终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每年组织基层单位代表、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代表评议政府有关部门服务和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市委、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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