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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42号

颁布时间:2005-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工作目标: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围绕上述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环保专项行动的原则是:坚持“四个结合”,确保“两个突破”。即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与全市实施的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活动相结合,与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建设年活动相结合,与落实区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确保在解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和环保重点工作方面实现新突破。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查重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各区县、高新区要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检查:一是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转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二是发电厂、热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转情况;三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及运行情况;四是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超标问题,重点查找猪龙河、孝妇河、淄河、沂河、支脉河五大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长期超标的污染企业;五是交通干线和重点区域内企业违法排污情况,特别是张博路、滨博高速路、胶王路、济青高速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企业和张店城区东部化工区、齐鲁石化周边等地区的企业。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未得到处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有污染治理设施,但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污染物严重超标的要停产整顿;对屡查屡犯、超标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准,不得恢复生产。

  (二)严查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继续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

  (三)继续严厉查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取缔关闭的标准是:吊销执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

  (四)认真解决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将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

  (五)继续开展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以上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重点,力求突破。

  三、职责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和违法人员,按照职责分工严肃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牵头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计委: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严把新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批准,配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市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市监察局: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阻碍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监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其他部门协同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环保部门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环保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交和联合办理制度,按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加大对政府和有关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是各级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下大气力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畅通渠道,督查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舆论引导,畅通12369环保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定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

  (三)建立检查制度。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小组要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市里由分管副市长牵头,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高新区由分管副区县长(分管负责人)牵头,每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并查办到底,切实做到“四个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四)严格报告制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将重要情况、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有关报表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及方法步骤

  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分为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上旬)

  各区县、高新区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和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工作,确定整治重点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认真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并及时予以纠正。7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164631)。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7月中旬至10月上旬)

  各区县、高新区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市里不定期对各区县、高新区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企业排污、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中、下旬)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措施。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查找不足,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各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10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底前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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