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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外贸出口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鼓励外贸出口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推动我市外经贸工作持续快速发展,现就鼓励外贸出口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县区出口退税给予补贴。各县区出口退税超基数中由地方承担的25%部分,市财政承担30%,各县区财政承担70%.

  二、对重点出口企业及工作突出的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进行奖励。对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东营市国际化经营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并分三个档次向企业法人代表颁发金牌。

  三、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市场。我市企业参加市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贸易展览活动,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

  四、对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提供资助。我市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予20%的资助,每次资助最高限额5万元。

  五、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全市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给予20%的补贴。

  六、鼓励企业注册境外商标。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

  七、以上政策措施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财商字〔2000〕43号、东政办发〔2001〕104号、东外经贸字〔2004〕31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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