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公司(集团)审批办法

颁布时间:1993-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3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民所有制公司(集团)的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经贸办《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金融性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全省性公司和企业集团。

  第二条 公司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具有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组织结构,通过资产、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纽带结成一体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公司和集团的设立组建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加强科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翻牌为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上收企业,截留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大型综合性和对全省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全省性公司(集团),由地市经委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设立的公司及地市设立的大型企业以上的公司,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组织审批。

  第八条 以省属企业或地市大型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其跨地市的紧密层企业或名称冠“河北”字样的,由核心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地市经委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会同省计经委、体改委和经协办组织审批。凡属上报国家审批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省实施“龙虎计划”组建的试点企业集团,仍按冀政办〔1992〕20号文件执行,试点计划由省计经委、生产办、体改委和经协办共同商定。

  第九条 地市设立的中小型公司及其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在本地市范围内的企业集团,由各地市经委负责审批,报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提出设立公司(集团)的部门和单位,应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集团)章程和组建方案;

  (三)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四)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五)公司经营业务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应有省政府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应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擅自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省内军队所属系统设立公司和组建集团的审批工作,由军队主管部门与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河北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已改为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3年3月9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