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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2002]20号

颁布时间:2002-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积极推行和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受到了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收到了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村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会议精神,促进农村信用社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农村信贷质量和水平,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全市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重要纽带,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务必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农村 信用社要把支农服务工作放在首位,坚持把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与加快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结合起来;把密切联系农民,提高信用社信誉,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增加农业贷款、促进农 民增收,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把支农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切实做好支农服务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

  今年,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各基层信用社在实施中,要认真借鉴外地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为需要贷款的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建立农户小额贷款台帐(登记簿)。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核发《小额贷款证》,保证持证农户限额内借款要象存、取款一样方便;对农户一般性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原则上采取小额贷款方式解决,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户贷款。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开展创建信用村(镇)活动

  通过创建信用村(镇),可以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从而促进金融部门加大对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力度。为保证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邀请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参加信用社农户资信评定小组。乡、村两级干部要支持信用社开展工作,协助信用社清收到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同时,积极为信用社推荐有发展潜力的农户。

  1、信用村的条件和标准:

  (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成绩突出;

  (2)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健全,团结一致,群众威望高;

  (3)无拖欠贷款农户占村总贷款农户的90%以上;

  (4)该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在10%以下;

  (5)该村贷款农户占总户数的30%以上。

  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乡(镇)干部支持信用社的工作,积极协助、配合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成绩突出;

  (2)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80%以上;

  (3)乡镇企业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在20%以下。

  2、信用村(镇)的评定及奖励办法。各乡镇要成立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小组,成员由乡镇领导、信用社负责人和有关信贷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信用村(镇)评定工作在每年初进行。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村(镇),由县联社授匾。信用社对信用村(镇)实行信贷倾斜政策,优先支持该村(镇)村办和乡镇企业的贷款需求。未评定的村(镇)要积极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为下一次评定打好基础。信用社对评定为信用村(镇)的村(镇)和支持其工作的村(镇)干部实行奖励政策,被评定为信用村的村班子和被评定为信用乡(镇)的乡镇政府,由当地信用社酌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回不良贷款的村(镇)干部,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四、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保证信贷资金的正确投向和正常收回,是提高信贷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必须要首先用于支持农户的农业生产,资金有余时,按照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多种经营、消费需求、企业生产的顺序安排资金。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信贷管理,对信贷人员发放农户贷款进行专项考核,重点考核放款量、收回和利息收回情况。农村信用社系统要按期统计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情况(见附表),并及时提供给同级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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