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2]19号

颁布时间:2002-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八日

  衡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002年,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为目标,以清理和规范经济管理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坚持制度创新,加强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并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明确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以市政府各部门为重点,突出抓好四个方面工作的落实: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国家和省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办字〔2001〕34号)的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继续做好削减和处理工作。

  清理处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和要求:

  1、遵循合法原则,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审批除外),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市政府及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规章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审批,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审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文件和其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坚持合理原则,严格界定行政审批的设定范围。

  (1)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确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十四个方面的限定范围,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规定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核定,凡超出范围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以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对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等市场主体资格的前置性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如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贯彻效能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1)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则的同时,要与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能相一致,职能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该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或者划出;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

  (2)实施行政审批,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对同级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其他部门配合办理;对依法需要同级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审批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或者通过联合办公、集中办公的形式作出决定;对一项审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内设机构的,应当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不得多头、重复审批。

  (3)能够由较低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应审批;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核应当取消。

  (4)对内容雷同、关系相近、能够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合并。

  4、清理处理行政审批事项与清理法规、规章、文件相结合。

  市直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已经公布废止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清理出的与WTO规则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与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核对,凡是依据已废止的法规、规章、文件所设定或者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前期已作出下放、改变处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为保留,这次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理。

  5、搞好上下级之间改革工作的衔接。

  对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改变的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逐项进行核对,依据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市政府确定保留或下放、改变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审批、严格规范;对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依法设定的审批事项,不符合本地情况的,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在征得上级同意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对每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核对,对照标准作出相应的处理。既不能为了部门利益,把应该取消的事项保留下来,也不能为了图省事,将审批事项一减了之。

  市政府各部门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处理工作要在2002年4月30日前完成,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

  (二)严格落实“四项制度”

  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相应的行政审批应予以取消。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公开拍卖。不具备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条件的,其协议转让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协议低价出让土地。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上半年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和规范有形土地交易市场,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为土地交易、洽谈、招标、拍卖提供场所。

  建设工程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管理部门彻底脱钩,实现人员、职能分离。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肃查处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及泄露标底等违纪违法案件。

  企业产权交易要从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入手,依法规范。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有偿转让的所有公有产权和股权,都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杜绝场外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不准以行政审批的方式代替国有资产产权进入市场交易。

  政府采购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纳入采购范围。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并将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公路建设、市政设施、劳务、服务等项目纳入到政府采购中来,通过招标采购;要把政府采购列入部门编制预算管理,实行采购资金专户管理、集中支付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规避招标、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市、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要实行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开设立,强化监管。

  对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解决的,应当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去解决;通过市场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要尽量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只有在上述手段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可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去解决。

  “四项制度”改革工作在市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具体负责。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

  1、贯彻责任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责任制度。

  (1)设定行政审批,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审批机关该项行政审批权时,要明确规定其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未赋予该行政审批机关相应的职责,或者该行政审批机关不能履行该职责,则不能设定该项行政审批。

  (2)实施行政审批,审批部门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许可对象伪造作假骗取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监管等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变更、收回、撤销该项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管制度,各级行政审批机关要按照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审批责任的要求,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逐项明确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措施,并进行公示;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审批技术规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批管理制度。

  (4)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对审批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机关违法审批、滥用行政审批权、衔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审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落实监督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

  (1)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标准和条件、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设歧视性条件,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发挥行政审批的应有功能。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要贯彻公开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要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审批结果一律公开。

  (3)健全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审批机关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制定与行政审批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明确和规范审批程序和规则,做到有政策遵循,有制度约束,有渠道监督,有程序检查,有处罚措施。

  市政府各部门建立制定行政审批责任、监督制度和规范审批程序的情况,要在2002年6月1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领导和指导,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加深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真正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尤其要看到加入世贸组织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带来的挑战,克服各种思想障碍,认真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处理工作的指导,对各部门提出的审批事项处理意见,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把关。要注意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的放矢的实施督导。对工作认真、成效明显的要总结推广经验;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责成整改;对瞒报、虚报以及变相保留、私设审批事项等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改革摆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认真清理,逐项审核,真抓实改,完善监管制度,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02年7、8月份对各市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取消、下放、引入市场机制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审批公开、监督制度是否落实以及审批效率是否提高等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在全省通报检查结果。市直各部门要在5月中旬前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方案、有措施、有实效。用扎实的工作迎接省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检查。在检查中,哪个部门出了问题,要追究哪个部门的领导责任。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