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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省委[1991]12号

颁布时间:1991-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委 浙江省政府

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发〔1990〕20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省普法教育联席会议制定了《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省委、省政府同意这个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教育工程,也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动员、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党中央提出的任务,为加强我省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的政治稳定、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为顺利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的我省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艰苦细致的工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通过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对象、内容和要求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对象是:工人、农民、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者;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学习宪法。普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婚姻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地方法规。

  (二)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要有重点地学习同工作、生产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具体学习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和省的要求,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确定。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各个时期依法治理的需要,组织公民选学企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水法》办法、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等地方法规。

  (四)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具体内容,由省教委统一安排,纳入教育大纲,编入教材。

  (五)各级党政干部要学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保密法、统计法和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学习工商管理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要认真学习《浙江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单位还要学习残疾人保障法。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要分别学习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省公民的法制观念,推动各行各业依法管理,保证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体要求是:

  (一)在全省公民中强化宪法观念,提高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促进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熟悉同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宪法学理论,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本职工作的水平。各行各业的干部要熟悉同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依法办事。

  (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通晓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广大群众要基本了解同自己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

  (五)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体系,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不断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六)坚持学法用法紧密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动依法治乡、依法治县、依法治市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培养一批依法管理的先进典型。

  二、具体步骤的考核标准

  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自一九九一年开始实施,到一九九五年结束。大体分为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从一九九一年一月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2、召开全省第三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电话会议,总结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部署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宣传教育网络。

  4、订购全国普法统编教材,编写适合我省情况的辅导材料。法律、法规的辅导材料由省普法教育办公室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头编写。各地要做好订购发行工作。

  5、分级、分系统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和师资。培训骨干、师资的教员,可从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政法院校、干校中聘请。

  6、各级和各行各业都要抓好基层单位的法制教育试点,积极探索总结不同类型单位深化法制教育,进行依法治理的经验。

  (二)实施阶段。从一九九一年六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按照本规划和各自具体规划的要求,从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期分批实施。具体步骤是:

  1、从一九九一年下半年开始,组织乡(镇)以上干部特别是县(团)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两本书,到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完成。

  2、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规定需要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任务。

  3、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基本完成乡(镇)干部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规定需要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任务。

  4、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大体每年三分之一,分批完成工人、城镇居民、农民、渔民及个体工商户规定需要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任务。在实施具体步骤时,一般可先学全民必须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再学专业性法律、法规,也可以穿插进行。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各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实施。选学的法律、法规,各地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安排,防止内容过多,影响学习质量。

  (三)考核验收阶段。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考核验收采取先自查,再由上一级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考核验收的方法进行。各市地、各系统一般应在一九九五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对下属单位的考核验收。省普法教育联席会议于第二季度对各市地、各系统进行考核验收,以迎接下半年全国普法主管机关对我省的考核验收。对各级干部的考核标准是:(1)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考试成绩及格;(2)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管理本职工作,坚持依法办事;(3)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掌握一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宪法学理论。对群众的考核标准是:(1)规定学习的法律常识基本了解;(2)懂得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对单位的考核标准是:(1)本单位的法制教育工作每年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2)领导带头,学完规定的法律、法规,经考核合格的干部,达到应参加学习干部人数的90%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80%以上;农(渔)民、城镇居民,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70%以上;学生完成规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考试合格率达到95%以上。(3)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违法事件明显减少。(4)建立了依法办事的规章制度,各项工作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各地区、各系统和各部门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验收标准,确定具体的考核方法和时间。要把依法办事作为考核学法成绩的一项主要标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还可以采取撰写本地区法制建设的专题调查报告的形式进行。干部和职工的考核成绩,应当列为岗位培训是否合格的一项内容;单位的考核成绩应当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上等级的条件之一。

  三、基本形式和方法

  法制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学法用法紧密结合的原则,注意总结推广第一个五年普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多种形式并举。

  (一)坚持面授为主,上好法制课。这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形式。

  1、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厂矿企事业干部的法制教育,可以采取定期讲课和在职学习的方法,也可举办脱产或半脱产的短期培训班。省委党校、省行政管理学院应把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课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各市(地)、县(市、区)委党校,各系统的干部学校、职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法制教育课。

  2、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干部的专业法律、法规学习,可以采取脱产、半脱产轮训,取得专业证书,也可以通过举办电大、函授等方式进修。

  3、工矿企业和商业部门的厂长、经理及财会、供销等管理人员,主要通过举办企业经济法岗位培训班,采取组织收听广播讲座、自学和面授等方法进行。

  4、对工人、农民、渔民和城镇居民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工厂可利用班前班后或其它空余时间集中学习。农村可利用农闲时间集中学习。对长期在外的个体劳动者,可利用他们春节回乡过年的时间集中进行教育。还可以采用村干部集中短期学习、干部包片、党员包联系户、宣传员送法上门、办法制夜校、派法制宣传工作队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5、学生法制教育,要密切结合政治教育课和思想品德教育课进行,以法规指导学生的行为。

  (二)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省、市两级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县级电视台、广播站都要有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办好法制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增加法制方面的报道内容。要把《浙江法制报》、《律师与法制》和其它法制报刊,办成宣传法制的重要阵地。要广泛运用电影、电视、戏剧、小说、曲艺、美术等各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注意发挥文化馆、青少年宫、俱乐部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群众文化阵地的作用,寓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于各种娱乐活动之中。同时,继续办好法制宣传窗、黑板报、画廊、图片展览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以案释法等深受群众喜爱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和农村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企业的“双基”教育、党员的“三基”教育、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统一安排进行。

  (四)要密切联系实际,做到学法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学法和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相结合,学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组织领导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教育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省和市(地)、县(市、区)都要健全和加强有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协调领导机构,和以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组成的普法教育办公室。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机构。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协调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验收。根据本规划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各系统、各业务部门要制订好本系统、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管理好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需要向全省公民普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以块块为主,条条各负其责;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以条条为主,块块综合管理;依法治理工作,条条块块齐抓共管,分类指导,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两个积极性。省、市(地)、县(市、区)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安排,机关工(党)委负责日常工作。中央、省驻市、县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即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归口由谁主管的,法制教育就由谁负责。为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必须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协调领导机构的例会制度,考试考核、评比奖励制度。省普法教育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规划的执行情况,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学法用法。各级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所需的各项活动经费,包括办公费、业务费、会议费、师资培训费、宣传设备购置费等,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拨款。各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所需经费,由各系统、各部门自行解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和武警浙江总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警总部的部署组织实施。

  199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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