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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5]107号

颁布时间:2005-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认真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卫生局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物价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有效,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条例》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尽快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条例》的重要性,使各有关部门、单位、行政执法和专业人员以及全社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条例》的全员培训,使人人都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增强预防接种工作的法律意识,促进预防接种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落实经费,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财力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级所需预防接种经费进行科学测算;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本级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管,确保流通领域疫苗质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的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认真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当前,各级药监部门要对辖区内和外埠向潍供应疫苗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未取得疫苗生产经营资格,而擅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疫苗质量进行抽检,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效。

  四、严格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储存、运输、分放和接种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所供疫苗价格的监督管理,对虚高定价、坑害接种对象的疫苗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乱收费、谋取暴利现象的发生。

  五、规范行为,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继续推进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创建省级示范预防接种门诊。要认真执行接种人员资格制度,所有预防接种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护士资格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处理,坚决杜绝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购进疫苗,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索取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且保存备查。同时,对采购的疫苗要进行妥善储存、运输和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密切配合,确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实施。《条例》内容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预防接种安全,为进一步降低免疫针对传染病发病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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