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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全省行政复议资格考试的通知》的通知

衡政办传[2002]202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冀政法办[2002]4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参加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拟于2003年2月份组织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现将省政府法制办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报名和考试准备工作,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参考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报名考务费由报名参考人员单位交纳,每单位100元。市直各部门交到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各县市区直部门交到本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再统一交到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

  附件一:省政府法制办通知

  附件二:参加行政复议资格考试人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三: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

  附件一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

  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

  按照200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法办[2002]48号)要求,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市的各县(市、区)及市属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包括设区市政府法制办本级)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并于2003年元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市属部门法制机构参考人员的报名统计工作,并确定考场后,将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数及确定考场等准备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拟定了《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请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该统计表的要求,将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情况(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地税局四个部门法制机构报考的人员除外),按统计表要求填写清楚,并确定考场后,于2003年元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参加行政复议资格考试人员报名登记表(略)

  附件三: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法办[2002]48号

  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转发,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全省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全省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目的,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前的学习与培训辅导工作

  (一)学习与培训辅导。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资格学习与培训辅导工作。培训形式以自学为主,有条件的设区市政府也可采取自学与统一培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培训的具体时间自行安排,但应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前结束培训。

  (三)培训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综合法律知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法原理等;行政复议实务部分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下发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登记统计制度的通知》等内容。

  通过自学或培训,对上述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等内容,要达到熟知、掌握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目的。

  二、关于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

  (一)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予以配合。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全省凡有行政复议任务的法制机构人员应全员参加考试。省、市、县(市)各复议机关的领导,省政府法制办的主任、副主任及各处处长,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考试另行安排。

  (三)考场设置。全省11个设区市分设11个考场,由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参考人数情况予以确定,并按要求做好考场设置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统一设省直考场,由省政府法制办予以确定。

  (四)考试时间拟定于2003年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拟定试题。

  (六)监考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从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监考组派往各考场担负监考任务。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将答卷密封带回省政府法制办,由行政复议处统一组织阅卷判分工作。

  (七)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三、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11个设区市的各县(市、区)及市属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包括设区市政府法制办本级)的报名由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并指定专人做好这项工作,务于2003年元月底前报名结束。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参加考试的人数,由该部门法制机构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报名。

  四、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

  一是学习与培训辅导的教材,由负责培训的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市属部门法制机构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自行解决。二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垂直领导机关的法制机构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如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已实行资格证书管理的,可不参加我省这次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只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否则,应参加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考试和发证工作。三是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如省工商行政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省药品监督、省地税等部门应负责本系统所属设区市、县部门法制机构人员资格的学习与培训辅导和报名等项工作,并统一组织在省直考场考试。四是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在2003年元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市属部门法制机构参考人数的报名统计工作并确定考场后,应将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数及确定考场等准备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五、责任和纪律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学习与培训辅导、考试和发证是一件严肃的工作。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要教育参加考试的人员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填制和颁发资格证书。圆满完成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学习与培训辅导、考试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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