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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2002-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大胆创新,增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意识

  国有土地既是国家所有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不仅是政府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而且是政府经营城市、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从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大胆创新。要在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尽快实现“四个转变”,即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转变为以实现土地增值为目标的土地资产经营,将虚化的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实际享有的土地收益权,将行政分配和单一定价的土地供应方式转变为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产,将对土地资源的静态管理转变为对土地资产的动态营运。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国有土地经营机制,不断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土地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

  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

  (一)对城乡土地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供应。本市及各县(市)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县(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夷陵区暂保留县的土地管理权,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土地监察。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依法实行统一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供应土地。宜昌、犭虎虎亭开发区内的土地,应主要用于工业项目,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区内配套的各类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统称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实施出让。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本市政府设立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县(市)政府设立的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以下统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资产,按照《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并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供应,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

  土地储备中心要采取远期规划储备、中期预购储备和近期收购储备相结合的办法,对旧城改造地、破产企业用地通过收回、收购方式进行储备;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许可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及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征用方式进行储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低效利用土地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储备。同时,还要对因执行判决、裁定涉及的原划拨用地,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原划拨用地,实施收购储备。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的55%确定收购价格。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收购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使用权人根据评估价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各级政府要采取实物投资和按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补充等方式,不断充实土地储备资本金,提高土地储备中心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度,支持其通过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筹集收购储备资金。土地储备中心要按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土地的收购、储备和整理成本,提高土地储备的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及成本核算的指导和监督。对土地收购储备中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审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从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核销。

  (三)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向社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在出让各类经营性用地时,要积极试行按规划楼面地价招标、拍卖或挂牌,探索将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纳入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保留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专项载明),一并收取;对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对同一地块没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挂牌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同级政府常务会同意并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核定出让金数额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出让手续。各级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未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拆迁、施工、房产等许可登记手续。

  三、制定计划,强化监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合理制定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经营性用地供求状况,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拟定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加强地价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报市、县(市)政府批准后,每三年对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公布一次,作为制定地价管理政策、评估宗地地价、引导土地利用和使用流转、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依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拟定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严格保密,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压低地价。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要坚决收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闲置、浪费。

  四、有偿使用,规范交易,优化配置国有土地资源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除《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都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绝不允许以划拨用地代替有偿使用,绝不允许巧立名目变相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用地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有偿使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划拨用地行为。

  (二)禁止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要加快建立土地有形交易市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抵押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所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都必须按照《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对非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得为其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制定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简化审批程序,提供窗口式服务,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高效流转。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降低交易服务成本。

  五、界定产权,分类处置,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

  (一)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土地资产评估、土地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对已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要求,予以规范。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国有企业的原划拨用地,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出让的以外,均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其中,符合《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还可以不缴纳租金。国有企业改制中出让商贸用地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的45%收取;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在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过程中,交纳出让金的标准可以降低为地价的20%至40%.在优惠出让的土地上重新建设,如不改变用途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评估价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三)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原划拨用地。企业宣告破产时,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参考其净值或评估值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原划拨用地收回后,出让变现的资金全部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当地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设定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让后,从出让所得中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额度偿还抵押债务。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抵押或超过批准的抵押期限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视作无效抵押。

  (四)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新建工业项目所需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拉动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在配置土地资源时予以重点倾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按征地成本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同时,可利用土地收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土地资产增值,支持企业发展。

  六、依法征收,严格管理,严防土地收益流失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收益的主管机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土地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理顺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体制,本市城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生产、经营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规定征收租金;县(市)范围内的,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租金。

  (二)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土地收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外,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照省以上规定可以减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由行政首长签批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免缴、减缴或缓缴土地收益的决定。

  (三)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收益,应直接进入财政土地收入专户,按有关规定管理。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土地收购储备,严禁坐支、挪用、截留土地收益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宜昌、犭虎亭开发区内非农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开发区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土地收益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进行年度审计。对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储备、整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

  七、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和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责,在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大力促进地价评估、土地交易代理、土地招标拍卖和土地登记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主运行,责任自负”的中介服务管理机制,落实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不断推动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坚持政务公开、服务优先。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价标准以及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土地信息查询系统,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的以外,土地登记结果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允许查询。要积极推行窗口式服务、首问负责制等文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审议决策机制,强化权力监督机制。凡是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都必须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四)坚持依法监管、廉洁自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土地出让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不搞“暗箱操作”,杜绝个人定价,加强源头治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土地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依纪从严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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