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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34号

颁布时间:2005-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以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条例》是国务院在总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专门制定的一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召开单位领导班子会、员工大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让广大干部员工充分了解《条例》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了解违反《条例》导致案(事)件发生应负的责任和处罚规定,动员广大干部员工共同努力,扎实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对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尤其是可能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治安保卫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指导、监督、检查职能,解决工作难题,堵塞工作漏洞,推动工作开展,不断增强单位的自我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三、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大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力度,做到“五有”,即:有领导、有人员、有责任、有措施、有奖惩。各级公安机关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各单位制定、完善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安全检查、定期通报等制度,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不重视、保卫制度不健全、治安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突出工作重点,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当前,要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科学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划定管辖权限,建立安全制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保卫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条例》第13条之规定确定内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并逐一核定建档,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实施。要加强单位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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