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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20号

颁布时间:2003-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进展还不平衡,全省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年净增40万个就业岗位、帮助10万名“4050”人员和5万户双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至少1人实现再就业、介绍安置4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内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省再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将下列人员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下发以后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即2002年6月6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已从事个体经营未领取优惠证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1998年以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一直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供销合作社系统原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市、县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直至三年期满。

  (四)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指定或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市、州和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每年分别不少于500万元和50万元,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之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在担保机构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市、州、县应于今年10月中旬前落实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担保机构运用政府担保基金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时,不得要求以质押、抵押等形式实行反担保。经办银行在受理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时,应简化程序,及时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拒贷。

  各地应积极探索运用信用担保、联合担保等多种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依托街道社区建立贷款发放和追偿机制,既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获贷,又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五)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再就业资金。每年按不低于本级财政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1%将再就业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其结余的部分资金调剂用于促进再就业和补充失业保险基金,也可调剂部分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二、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组织建设

  (六)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9号)规定,于今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城市街道和社区、以及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应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落实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一万元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将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

  (七)各地要尽快对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服务水平。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基础台账,纳入计算机管理,健全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三、健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八)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要健全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部门行动,形成整体合力。

  (九)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得缩小范围、减少项目、降低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和服务型企业认定证明的发放进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本系统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愿委托、切实提供服务的原则,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对明确规定免收服务费的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对按政策规定可以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应按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种协会等社团组织,强行摊派各类报刊、杂志。

  (十一)各级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和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对不落实政策、乱收费、乱罚款和挤占挪用再就业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领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办检查和宣传

  (十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政策咨询宣传和举报监督窗口,免费咨询,接受监督。要按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效果进行严格评估考评。

  (十三)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再就业政策、再就业工作经验和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转变就业观念,努力实现自主创业;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积极主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再就业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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