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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衡水市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准确、系统、全面地掌握和反映我市城镇就业再就业运行状态和趋势,促进我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衡水市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

  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综合范围为全市城镇范围内全部劳动力资源及其配置,以及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及其评价。具体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二是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三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四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

  二、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调查方法

  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一)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利用人口普查、每年一次的人口和劳动力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每年两次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推算取得。同时通过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对推算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下岗人员、16岁以上在校学生、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实行全面调查。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实行工商登记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全面调查,或在定期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实行抽样调查。城镇失业人员、待学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利用每年一次的人口和劳动力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每年两次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城镇私人办学、个体行医、律师事务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的其他就业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登记记录统计。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实行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依据以上三个方面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全部资料。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组织实施

  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的方式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为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组成单位,共同完成就业再就业统计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及所负责的业务工作,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工作的具体分工和要求如下:

  (一)统计部门。建立一套能准确全面反映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运行情况和变动趋势的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通过数据质量抽查和抽样调查验证等多种方法,准确把握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总量及变动趋势。负责城镇就业再就业总量数据的综合汇总,并上报各级政府。同时负责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中的全部指标、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6岁以上在校学生、待学人员、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标中城镇单位新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中净增就业人数和城镇失业率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中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统计中的灵活形式新就业人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数、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中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工商登记注册从业人员的统计。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户数和从业人员情况。在季报中提供登记注册的有关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数据。向市、县(区)统计局提供同级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目录。

  (四)乡镇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实际就业人员的统计。要依据工商注册统计的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各分组数据和登记注册目录,对城镇私营个体实际就业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和推算。

  (五)教育、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负责目前尚未纳入工商登记管理的个人办学、个体行医、律师事务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就业人员的统计。

  各有关部门都要按规定时间分别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所统计的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资料。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调查上报时间

  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实行年报、季报。从2003年4季度起试行,2003年年报和2004年季报正式实施。

  上报时间:季报为季后6日前,年报为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经审核汇总后,季报于季后10日前,年报于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五、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发布和目标考核

  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两部门为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发布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年度和季度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工作。

  六、协调联动,确保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顺利实施

  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抓,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衔接,既要落实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圆满完成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要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和业务措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镇就业再就业的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

  附件:

  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力资源指标

  劳动力资源:是指16岁及以上的人口数。

  当年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 是指当年新进入16岁及年龄的人口数。当年城镇16岁及以上死亡人口是指当年16岁以上死亡人口总数。

  农村向城镇净转移劳动力 是指农村劳动力资源迁入(或流入)城镇人数与城镇劳动力资源迁入(或流入)农村人数的净额。

  机械变动差额 指当年市外迁入与迁出的劳动力资源数的净差。

  二、劳动力资源配置指标

  经济活动人口:指16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

  就业人员:指16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又称为从业人员、在业人员、有业人员。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指在辖区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中工作(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指在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所有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的季度内平均每周从事了一小时以上(含一小时)的劳动(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且月均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人员。灵活就业统计要明确扣除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的单位从业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人员)和由工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员、城镇雇工人员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就业人员。

  其他就业人员:是指上述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就业人员,如现役军人、宗教职业者。

  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口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非农业户口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不包括:

  (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

  (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退)、退职手续的人员;

  (3)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

  (4)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下岗职工:指由于企业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非经济活动人口:在16岁及以上人口中,有劳动能力,未参加且不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

  16岁及以上在校学生:指各级各类学校中年龄在16岁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已经毕业但仍在校复读的学生和在职职工脱产、半脱产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

  待学人员:是指16岁及以上准备升学而未寻找工作的初、高中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包括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继续在中学复读和参加补习夜校学习或在家待学的人员。

  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指按照国家规定,离开原工作岗位,已办理离退休、内退手续享受离退休内退待遇,且没有再就业的人员。

  家务劳动者:指在劳动年龄内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员。

  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又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丧失劳动能力人口:是指16岁及以上人口中,经专门机构鉴定或虽未鉴定但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因生理或心理疾患已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包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但不包括离休、退休、内退人员,这些人员不论是身体残疾还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均计入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标

  城镇新就业人数 按就业渠道分,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从业者,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者和各种灵活形式从业者的人数的总和。按人员对象分,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的人员,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其他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各类院校毕业生、复转退伍军人、流动就业人员等)的人数总和。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数 指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而由劳动部门对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统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个数。

  下岗失业人员: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规定程序下岗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因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数。

  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指辖区内通过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的就业岗位安排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人员数。

  四、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指标

  净增就业人数:指城镇就业人员期末人数减去期初人数。

  城镇失业率:指城镇失业人员数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数的比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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